代表委员积极建言为劳动者撑起“权益保障伞”
整治“隐形加班” 支持灵活就业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蒲晓磊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不论是近年涌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是退休后重返职场发挥余热的“银发上班族”——正是无数劳动者的辛勤付出支撑着城市的高效运转与民生幸福。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民生福祉。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从完善社会保障、明确劳动关系、破解加班难题等角度,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用工、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建言献策,为劳动者撑起坚实的“权益保障伞”,让“劳动最光荣”的时代强音,在保障有力的和声中更加嘹亮。
维护新就业群体权益
迎着凛冽寒风,快递小哥在夜里配送完最后一单;无论酷暑雨雪,都有外卖骑手将热腾腾的佳肴送到千家万户……如今,这些穿梭在城市烟火里的新业态劳动者,已成为支撑经济运行、激发消费活力、服务民生需求的重要生力军。
据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2亿人,作为其中重要力量的新业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他们在托举群众便捷生活的背后,自身却面临着社会保险缺位、算法规则不透明等现实痛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出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的政策。
如何让新业态劳动者享受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正是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宋朝学关注的重点。
他调研发现,由于新业态劳动者普遍存在“去劳动关系化、收入碎片化、流动高频化”等特点,使得他们中的很多人难以享受与传统就业领域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对此,宋朝学建议修订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增设“平台用工”专章,明确在不同情形下用工平台承担的社保缴纳责任,确保参保主体不缺位、责任不落空。
通过与快递员同送件、与外卖员同用餐等“沉浸式”调研,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胡东方切身感受了“四季无休、三餐不定、两腿不停”的奔波。他发现,新业态劳动者不仅要承受身体的劳累,还要面对算法带来的精神压力。
对此,胡东方建议聚焦劳动报酬、休息权、劳动安全、算法知情和参与等新业态劳动者核心权利,注重发挥头部平台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行业整体更规范更良性发展。同时,构建劳动争议处置新格局,完善投诉处罚细则,引导平台用改进服务替代简单罚款,让管理更有温度。
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
如果说以年轻人居多的新业态劳动者象征着朝气蓬勃,那么退休后仍想发挥余热的超龄劳动者群体则是“老有所为”的代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7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超龄劳动者定义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注意到,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落地,不少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就业意愿。
“这一劳动群体的权益保障亟待关注。”如何更好地织密法律保护网,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是皮剑龙今年关注的重点内容。
皮剑龙指出,由于无法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超龄劳动者难以纳入劳动法律规范保护范畴,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保护等方面存在空白,一些用人单位以“返聘补贴”“劳务费”名义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强制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解雇后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等情况并不鲜见。
考虑到这一群体已成为弥补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重要力量,皮剑龙建议尽快修订劳动法,增设“第三类劳动形态”专章,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规范保障范围,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劳动基准。
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出台规范来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比如,2025年4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皮剑龙建议,推行“工伤保险+商业补充险”双重保障,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在全面落实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构建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优化工伤认定规则,鼓励开发“超龄用工职业责任险”等政策性商业保险产品,覆盖工伤保险赔付缺口,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全面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在就业促进法修订中应将‘年龄’增列为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事由,扭转超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偏见,营造友好型就业环境。”皮剑龙说。
多维度解决加班顽疾
谈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加班是绕不开的话题。很多劳动者都在一边抱怨无休止的超时工作,一边迫于生计无奈接受这种现实。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陆铭指出,加班背后不仅是无数劳动者被透支的身心健康,在宏观层面上也抑制了社会整体的消费活力。
陆铭认为,解决加班问题不能只靠企业“良心发现”,而要从多维度入手。
在法律层面,要优化劳动法关于工时、累计加班工时、加班工资等规定,并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变相强制加班”的具体情形,使监管有更清晰的执法依据。在社会层面,要弘扬高效工作、健康生活理念,并鼓励行业协会和工会牵头制定本行业工时规范,发挥政府部门、央国企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信息时代,睁眼就为“群”所困的“隐形加班”是让不少职场人头疼的另一大问题。一些企业推行弹性工作制,表面上赋予了劳动者时间自主权,但却要求全天在线、秒回信息,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指出,现行法律对工作时间的界定仍停留在考勤层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写入工作报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休息”的裁判标准,但各地执法尺度不一,大量“隐形加班”仍难以被认定。
对此,吕国泉建议要依法确立“离线休息权”,明确工作与休息边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有权拒绝非紧急工作联络与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惩罚。还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增设规制“隐形加班”条款,对“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时间”等标准统一量化细则,明确线上工作、居家办公等新型劳动形态的认定标准,让加班不再“隐形”。
同时,吕国泉建议健全维权机制。劳动仲裁等部门简化举证与认定流程,设立“隐形加班”维权绿色通道,推动“举证责任适度倒置”,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工会组织将“隐形加班”等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内容,通过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机制和提供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等,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工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