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能中小企业参与全球贸易的新规则
□ 郭瑜
当前国际贸易格局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调整。在此背景下,“源于中国实践,始于中国提案,成于中国推动”的《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工具。
长期以来,提单只在海运中使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海运占据了国际货物运输量的80%以上。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中欧班列等跨境物流通道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其他运输方式中能否使用提单也就成为了讨论议题。而企业比学者更快感受到了缺少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不便。
一些中小企业在与欧洲贸易伙伴合作中,开始创造性地基于合同约定使用“铁路提单”。但与海运提单已经有比较清晰的国际法律规则不同,“铁路提单”这种创新产品并没有相应的国际规则调整,难以在不同国家之间顺利流转。
2019年,我国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解决跨境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这一提议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最终推动联合国贸法会启动《公约》谈判进程。可以说,《公约》的诞生,根源上是国际社会对中小企业跨境贸易痛点的精准回应。
2025年12月,《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创设了适用于公路、铁路、航空、海运、多式联运等各类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填补了非海运单证无法凭单交易、融资的法律空白,使中小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开展跨境贸易,都能凭借合规单证实现货物在途转让与融资,大幅提升贸易灵活性与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约》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签发单证的方式,无需额外承担繁琐的合规成本,契合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追求高效的经营特点。此外,《公约》专章规范电子可转让货物记录(eNCD),与全球贸易数字化趋势接轨,且不强制要求中小企业投入过高的技术成本,既助力中小企业降低单证处理成本,又为其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法律保障。
展望未来,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其对中小企业的惠及效应将逐步显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2025年贸易和发展报告》指出,全球超过90%的贸易依赖贸易融资和跨境银行基础设施。据WTO数据,贸易融资覆盖率提升15个百分点,可带动全球贸易流量增长约8%,进而拉动就业与GDP增长。
《公约》创设的可转让货物单证(NCD)不仅可以代表运输中的货物作为融资担保,而且可以作为交易真实性核查的有力依据,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进而提升中小企业获得贸易融资的便捷性与成功率。
更为重要的是,《公约》所构建的公平、高效、普惠的国际贸易法治环境,将缩小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的差距,使中小企业更顺畅地融入全球供应链与价值链。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