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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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0102执7437号 解建超、胡寿全: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743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华远(估)字2025第01090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解建超、胡寿全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恢1061号 李冰: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新疆盛世联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盛世联丰——法鉴评字【2026】第02014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李冰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冀0121执373号 刘宪、贾南: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喜生与你们(刘宪、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21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刘宪、贾南)应给付申请人760000元及利息48000元。现因你们长期不在家中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如下文书:(1)执行通知书。(2)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3)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4)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限你们(刘宪、贾南)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限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5)皖0103执恢1145号 芜湖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华、叶国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联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华、叶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港湾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芜开国用(2006)第67号]、4#厂房(2006008469号)及地上附属物,芜湖市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汽经一路土地使用权[芜开国用(2004)第7号]、汽经二路厂房(2006063558号、2006063559号)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芜湖市开发区港湾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22.68万元,芜湖市开发区汽经一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84.84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执恢114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皖天源[2026]房估字第S0002号、第S0003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5)皖0304执1496号 覃建、陆欢飞:申请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5)皖0304执1898号 文婷、吉安迅领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龙诚义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庞秀存: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保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109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四川垚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甘国山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渝高新社事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号。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相关材料及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联系电话:68183726。现定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四川垚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钟邦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渝高新社事劳人仲案字〔2026〕第171号。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相关材料及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联系电话:68183726。现定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黄文广(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3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应向冯拾(1927年8月15日出生)、麦月和(1929年3月22日出生)支付继承房屋补偿款954,379.75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伍分)。因二人下落不明,黄文广于2026年2月12日将款项提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请冯拾、麦月和或其合法继承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持身份证明、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的确权文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领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上述提存款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无人认领将被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 告
受领人黎宇怀:张静于2026年1月26日将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元及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25.75元(合计人民币30225.75元)提存我处,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员:刘琳
联系电话:010-65179721、65175867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