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提升国家发展规划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3月5日,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2025年4月和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5年12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从1953年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已经连续制定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综合国力提升。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政治优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指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于将长期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提升国家发展规划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国家连续稳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张勇指出,国家发展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与安排,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发展规划由最初的指令性计划到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预期性与约束性相结合,由聚焦国民经济到处理社会各方面关系,在各历史阶段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将这一治国理政的规律性认识和重要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草案规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概念及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通过国家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草案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要求等作了规定。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规划工作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在规划工作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铁民指出,通过编制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重要实践,长期以来,党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应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予以体现。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草案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明确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草案总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核心是确立国家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为规划提供法治保障,使其编制实施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强化战略导向作用,确保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不偏不倚。”全国人大代表,牡丹瓷创始人、唐代白瓷烧制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李学武指出,草案优化规划体系,理顺规划关系,明确功能定位,避免交叉重复,为规划工作筑牢根基。此外,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凝聚起推动规划落实的强大合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意义非凡。
本报北京3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