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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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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撤销《无极县发展
和改革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及《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催告书》的决定

无极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2024年7月15日邮政签收)、《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催告书》(无发改国动催〔2025〕006号),程序有误,经研究,决定撤销《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2024年7月15日邮政签收)、《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催告书》(无发改国动催〔2025〕006号)。特此声明。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日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告知书

无发改国动缴告字〔2026〕003号
无极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现就你单位在绿荫广场项目中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宜告知如下: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绿荫广场项目,位于花园西路路北,2011年开工,经我局和中宏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核实测量,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1148.5平方米,实建0平方米,未建1148.5平方米。缴费面积为1148.5平方米,缴费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人民币:172275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目前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述费用(到无极县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单,到无极县税务局缴纳费用或河北电子税务局线上缴纳)。
  你单位作为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无极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听证条件的,5日内可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如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周云鹤,办公电话:0311-89220528、0311-89220080,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建设东路14号。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日
淮北仲裁委员会公告
淮北市煜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安徽淮海实业集团相王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风险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本委将指定赵子安为仲裁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6年4月27日8时30分在淮北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北仲裁委员会
云浮市云安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牛留永(身份证号:41102419880110****):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安)应急罚〔2026〕1号](以下称决定书),我局通过拨打你移动电话(18127600061)通知你本人签领,但你没有接听,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邮寄了决定书,你本人没有签收,也未委托其他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以公告方式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你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下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应急罚〔2026〕1号
  被处罚人:牛留永(身份证号:41102419880110****),性别:男,年龄:38,邮政编码:461221,联系电话:18127600061,家庭住址: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西庄村,所在单位:云安区小牛汽车维修店,职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车田坝2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牛留永在云安区小牛汽车维修店“9·10”事故中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云安区小牛汽车维修店“9·10”事故调查报告》;证据2: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3:牛留永、张星平、梁桂杏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4:有关图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施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155304元(壹拾伍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咨询税务、金融等部门,均无法全面获取你本人2022年收入情况,你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全面提供2022年收入证据材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四条(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施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人民币1553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9225310010079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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