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垃圾围村问题
专家:关键要解决“钱从哪来事由谁管垃圾去哪”三件事

□ 本报记者 陈磊
“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2月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印发,对解决垃圾围村困局作出部署。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治理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关键要解决三件事——钱从哪来、事由谁管、垃圾去哪。当前,应鼓励更多地方立法,从政策推动转向法治引领,将政府、村集体、农户的垃圾治理权责边界固定下来,让“钱从哪来、事由谁管、垃圾去哪”有法可依。
进入靶向攻坚阶段
一段时间以来,垃圾围村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7月,山西省长治市部分农村被曝光农田里被倾倒垃圾,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同年11月,云南省彝良县被曝光大山深处被倾倒大量生活垃圾。今年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一村庄被曝光垃圾随意堆放……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垃圾围村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认为,这表明,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始啃“硬骨头”——过去主抓农村垃圾“有地方收”,如今直击垃圾围村顽疾,标志着工作重心从“广覆盖”转向“攻难点”。同样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将群众身边最现实的烦心事作为政策焦点,实实在在提升村民的获得感。
在河南农业大学教授张帅梁看来,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体现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入靶向攻坚阶段,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疾发力。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健全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
侯佳儒认为,此举清晰勾勒出农村环境治理的深刻转型,即从“设施覆盖”的攻坚战,转入“体系长效”的持久战。更重要的是,破解垃圾围村困局,需要源头减量、分类回收与长效管理的协同推进,治理必须“系统长效”,以重塑农村环境。
解决群众身边污染
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其中的重点任务之一即“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等。
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就农村垃圾治理问题作出部署。
例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侯佳儒认为,其一,农村垃圾治理直接关乎“生态宜居”这一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目标。2018年以来持续深化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正是这一战略定力的注脚。其二,中央一号文件连年聚焦垃圾围村问题,是要把治理成效真正转化为农民触手可及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其三,历年文件表述的演进显示出农村环境治理从“有”到“优”、从单一清运到系统升级的深化轨迹。
需辅助性制度支撑
受访专家指出,治理农村生活垃圾,仍面临重重困难。
在侯佳儒看来,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仍是绕不开的“拦路虎”。广袤的村域、散居的农户,决定了垃圾收运无法简单复制城市模式。构建覆盖全域、运转高效的收集网络,成本高企、落地维艰。
据张帅梁观察,除了农村居住分散之外,垃圾分类缺乏贴合农民习惯的模式,村民执行率偏低;部分地区重建设轻管护,设施运行经费、专业队伍保障不足,设施低效运行;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垃圾处理以简单清运为主,尚未充分形成资源回收利用机制。
侯佳儒建议,应在制度层面建立权责清晰的法治与规划支柱,鼓励各地依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将政府、村集体、农户权责以法条形式加以固化。将垃圾治理设施布局、处理模式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村庄规划,确保设施“建得对、用得上”。构建可持续的长效运维支柱,落实“政府补助、村集体统筹、农户适度付费”的管护经费制度。
他还提到,管好钱从哪来、事由谁管、垃圾去哪,还需要辅助性制度支撑,例如配套出台适合农村实际的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健全村民评议与动态监测机制等。
张帅梁呼吁,解决农村垃圾问题,需要健全县、乡、村三级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规划小型化处理设施;建立村民参与机制,通过激励引导村民参与垃圾分类和村庄清洁;强化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农户付费+村级统筹+政府补助”的经费分担机制,组建专职管护队伍;将垃圾治理纳入乡村全面振兴实绩考核,健全排查问责机制。
治本之策在于立法
据受访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垃圾治理的统一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
但值得注意的是,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针对农村垃圾治理的专门立法。2017年12月1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于2021年9月予以修订),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该条例。
此外,还有贵州省贵阳市、辽宁省阜新市、云南省玉溪市、安徽省黄山市等不少城市进行了专门立法。
受访专家认为,针对农村垃圾治理,我国已经构建起多层级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需要鼓励更多地方结合实际进行专门立法,推动当地农村垃圾治理法治化。
“专门立法是根治垃圾围村的治本之策。”侯佳儒说,地方专门立法可以在制度层面破解四大难题。定“钱”,立法定下“财政补多少、农户出多少”,让钱有来源、不断档。分“责”,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谁牵头、谁配合,责任不落空。立“规”,立法把分类投放、“门前三包”变成法律义务,实现有法可治。保“久”,立法把管用机制固化下来,确保长效不反弹。
在张帅梁看来,待地方立法积累成熟经验后,可以将共性规则上升为全国统一的专门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