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路径


  □ 崔永东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

  作为一门研究审判权及其运行规律的学科,审判学的体系化建构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审判学体系建构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本土化的审判学凸显了自主性、传承性和原创性的特点,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不是“食古不化”,而是推陈出新;对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弘扬也不是“保守自闭”,而是古为今用。其立足中华文化与中国实际,坚持民族文化主体性立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造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知识体系,并将这种知识体系纳入审判学学科建设之中,使其成为审判学的灵魂。
  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包括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在内的知识生态系统,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原则,尤其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两创”原则,即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坚持实践导向原则;坚持效果导向原则等。对审判的价值取向、审判的核心原则、审判文化、审判伦理、审判制度、审判程序、审判方法、审判管理、审判责任、审判评估及数字审判等进行学理研究,为审判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制度优化。
  对审判学学科体系建构,应当遵循“三维路径”,即学术建构、智库建设和人才培养三个方面。其中,学术建构是基础、智库建设是辅翼、人才培养是目标。
  第一个维度,学术建构旨在借鉴传统文化中的经典概念如“仁道”“中道”“和谐”“公信”等,将其与公正审判等现代概念进行意义联结,并加以能动转化、推陈出新。创造出既能传承传统文化精华又能顺应时代潮流的仁道审判论、中道审判论、和谐审判论以及审判公信论等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仁道审判学、中道审判学、和谐审判学及审判公信学等“子学科群”,最终形成审判学学科体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道”和“术”这样的概念,前者代表的是价值取向,后者代表的是具体规则或具体制度。如果将审判学划分为“审判之道”和“审判之术”两个层面,那么前者代表了审判的价值取向,后者代表了审判的具体制度。上述仁道审判学、中道审判学、和谐审判学及审判公信学等属于体现“审判之道”的子学科,而诸如审判革新学、审判管理学、审判方法学、审判制度学、审判文化学、审判责任学、审判评估学、审判监督学及伦理审判学等则属于体现“审判之术”的子学科。
  体现“审判之道”的子学科因其代表了审判学发展的整体方向,故其在该学科中占据了主干地位,属于核心子学科;体现“审判之术”的子学科探讨一些具体问题,代表了审判学的不同侧面,属于基本子学科(或一般子学科)。对审判学学科体系的打造,一方面要建构好核心学科与基本学科,形成成熟的“学科群”;另一方面要建构成熟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这不仅是基于建构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需要,还因概念体系的成熟决定理论体系的成熟,而理论体系的成熟又决定学科体系的成熟,这是该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使然。
  笔者认为,应当将审判学学科体系建构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概念—理论—学科”的逻辑结构对审判学进行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理论导向和实践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思想与制度相结合、古今结合、中外比较,将审判学置于深邃的文化背景下,利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打造具有“中国风”的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相适应的审判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以便讲好审判领域的“中国故事”,为在国际上提高中国司法软实力、增强中国司法话语权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审判学研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其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三,坚持学科体系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相结合;其四,坚持古今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其五,坚持概念体系、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相结合;其六,坚持审判学与司法学相结合;其七,坚持学术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以上原则实际上也是研究方法,按照上述方法对审判学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化。
  第二个维度,智库建设体现了审判学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特色。理论界常说学术具有“经世致用”的功能,就是学术要为社会服务,要关注国计民生。审判学研究机构要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发挥对策研究的功能,积极为审判实践服务,为审判理念和审判制度的革新提供理论引领、制度优化和方法辅助。其既是学术研究基地,也是对策研究智库,两种功能的发挥,将持续推进审判学的学术进步,并提高其服务社会的水平。
  第三个维度,人才培养是审判学学科建设的方向。审判学学科建设只有与人才培养深度融合,才能获得持续性发展的力量。因此,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高校设置审判学学科点,招收、培养审判学方面的专门人才。同时,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在本科生、研究生中开设相关课程,为审判学学科发展提供丰厚的人才资源。
  审判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学理支撑作用。审判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其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第二,在司法知识体系的自主创新发挥时代担当的作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理念与机制,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枫桥经验”、府院联动等,但这些实践经验尚未完全上升为系统的理论体系。通过审判学学科体系建设,提炼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能够打破对西方法学理论的路径依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审判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第三,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逐步完善。建构完善的审判学学科体系,能够实现从静态法律规范研究向动态司法运行研究的延伸,推动法学学科体系从“部门法导向”向“法治实践导向”转型,增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第四,为破解司法实践难题提供理论引领和制度优化。从实践需求来看,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融合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司法实务部门的经验积累,更需要系统的理论支撑。审判学以审判权运行规律为核心研究对象,能够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入探究审判理念、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及审判管理现代化的路径,为破解实践难题提供理论指引。
  总之,审判学学科体系建构应当与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相向而行,从概念体系、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进审判学学科建设,应当采取学术建构、智库建设和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三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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