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小区内摔伤起诉物业公司
海口中院:双方均有过错各担五成责任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活动难免发生意外,若因此致伤,侵权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向物业索赔的案件。
此前,苏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某小区内追着骑车的外孙小跑时不慎摔倒受伤。小区内的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小区路面干燥,并无积水湿滑现象。苏某摔倒前沿着小区道路中间的排水渠奔跑,前方也并无其他人员或车辆阻挡。但因视频拍摄的角度位置被沿街商铺的柱子遮挡,无法看清苏某摔倒的过程。
苏某摔倒后,路过的清洁工上前进行查看,之后苏某被外孙拉起,在一旁等待救护车到来。被送往医院后,苏某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用及救护车费用共计18750.85元。
出院后,苏某以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物业公司自认事故发生路段的排水渠属于其管理和维护范畴,事故发生时,排水渠确实有部分突起,但物业公司认为,苏某不应在排水渠附近活动,且监控视频未显示苏某摔倒的全过程,无法认定苏某的摔倒与排水渠突起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在排水渠旁小跑,因未能合理避开排水渠发生意外,且苏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苏某摔倒的全过程,但结合视频显示的路面情况及苏某摔倒前后过程,在某物业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苏某因排水渠突起而绊倒摔伤的事实符合一般逻辑,具有高度盖然性。某物业公司作为对涉案路段的排水渠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排水渠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发时,排水渠有部分突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苏某绊倒摔伤,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而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追着骑行的儿童在排水渠旁小跑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亦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物业公司和苏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依法认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警示物业公司要重视小区内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者,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区域设施、排除安全隐患的职责,应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注意、管理、排除义务。同时,业主在小区活动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经过特殊路段时应注意观察路况,避免发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