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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况冬梅:本院执行的北京锦润汇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锦润汇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况冬梅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崔宁、米尔阿迪力江·库尔班江、新疆超能卓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马辰与赖超、新疆超能卓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辰申请追加唐振生、崔宁、赖超、热亚提江·图地麦提、米尔阿迪力江·库尔班江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波、钟仁挚、宁新疆、潘晓林、叶鹏、文刚:本院执行的李建华与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华申请追加文波、钟仁挚、宁新疆、潘晓林、叶鹏、文刚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新疆禹泰一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明朗、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立顺、刘庆珠、蒋边:本院执行的摆云与新疆禹泰一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明朗、第三人高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摆云申请追加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立顺、刘庆珠、蒋边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张必华、曾强之:本院执行的乌鲁木齐汇祥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群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必华、张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汇祥永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恒、曾强之、陈登辉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虎新霞申请宣告虎军霞死亡一案。申请人虎新霞称,被申请人虎军霞系虎新霞妹妹,虎军霞于2012年外出走失,之后家人多方寻找无果,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中兴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确认虎军霞自2012年6月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虎军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虎军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虎军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虎军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898号 北京货租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交个朋友优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货租帮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489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5948号 李燃:本院对原告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594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6681号 沈冬冬:本院对原告姚伟斌诉被告沈冬冬、沈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66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单国栋非法狩猎行为的致歉信
  本人单国栋,男,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74****1514。现本人就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向公诉机关及社会各界致歉。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扰乱了生态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对此,我郑重承诺,我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再实施任何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及生态保护理念,并愿意以自身案例警示他人,倡导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做一个知法、守法、爱护环境的好公民。
道歉人:单国栋
2026年2月5日
关于单增林非法狩猎行为的致歉信
  本人单增林,男,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62****151X。现本人就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向公诉机关及社会各界致歉。本人已经完全认识到,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行为暴露了我法律意识淡薄、生态保护观念的严重缺失,以及对自然生命缺乏最基本的敬畏之心,我对此感到万分的羞愧、自责与悔恨。对此,我郑重承诺,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及生态保护理念,并愿意以自身案例警示他人,倡导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接受监督,做一个知法、守法、爱护环境的好公民。
道歉人:单增林
2026年2月5日
关于单之宝非法狩猎行为的致歉信
  本人单之宝,男,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69****1519。现本人就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向公诉机关及社会各界致歉。本人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切实改正错误,本人郑重承诺,立即停止任何非法狩猎行为,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案件的后续处理。我愿意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失,向身边人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自觉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和倡导者。
道歉人:单之宝
2026年2月5日
关于单志虎非法狩猎行为的致歉信
  本人单志虎,男,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68****1532。现本人就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向公诉机关及社会各界致歉。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的行为源于法律意识淡薄,对此我深感愧疚与自责。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有了彻底的认识,我完全接受并尊重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为表示悔改诚意,本人郑重承诺如下:我全面配合调查处理,接受并履行一切法律审判和处罚决定。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转变思想,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此次事件是一次沉痛的教训,我将以实际行动改过自新、回归正途。
道歉人:单志虎
2026年2月5日
关于单之德非法狩猎行为的致歉信
  本人单之德,男,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61****1519。现本人就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向公诉机关及社会各界致歉。由于我个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我郑重承诺,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我愿意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用我的亲身经历警示他人。
道歉人:单之德
2026年2月5日
天津七色鹿装饰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常晓丹与你方装饰装修以及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2592、2593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5月8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本委受理的〔2026〕94号张雨诉乌鲁木齐市大玩家天悦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26〕159号唐少云诉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27日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受理的〔2025〕944-13号杨龙、〔2025〕944-15号李金柱诉新疆西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2025〕752-1号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诉崔云蔚;〔2025〕913号吐拉麦提·麦麦提诉江西新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振安街聚扬装卸部(个体工商户)、江苏爱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5〕756-3号王殿宗、〔2025〕756-5号李勃诉新疆易泽供应链有限公司;〔2025〕739号杨斌诉四川海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单位、个人送达以上案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领取裁决书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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