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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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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锋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基于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支撑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十五五”时期,研究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现代化,进行资本市场法典编纂,是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议将以证券法为基础的多部相关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订,通过编纂形成一部富有中国特色、实践导向和时代特征的现代化资本市场法典。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构建资本市场的“六大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为此,需要在法典化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破除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壁垒。我国现行金融立法是传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产物。法典编纂需要担负起构建混业经营全新法律制度的政策功能,对分业格局进行现代化改造,利用混业经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推动金融监管从传统行业监管向现代功能监管转型。 其次,解决法律的滞后性、分散性问题。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背景下,早期资本市场立法的滞后性、分散性问题日益凸显。法典编纂应当从建立大一统的资本市场出发,适应数字技术需要,用一部法典实现对资本市场金融商品发行交易全覆盖、交易场所管理全覆盖、机构准入全覆盖、风险控制全覆盖、信息披露全覆盖、投资者保护全覆盖。 最后,建立以防控金融风险为本的资本市场全面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要求。法典编纂要全面落实“五大监管”,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要立法任务,对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金融创新的风险评估与反馈机制等作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风险防控职责和全面监管法治化。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当前的主要矛盾,是资本市场规模扩张与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快速增长与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不足的矛盾;二是资本市场交易活跃与普通投资者获得感缺失的矛盾;三是资本市场数字创新与监管科技滞后的矛盾;四是资本市场本土发展与国际化程度不足的矛盾。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的核心任务,是以一部现代化法典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其一,建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的有效资本市场。通过法典编纂和公司法修改,将公司融资主体扩大到所有营利性企业法人和合伙组织,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通过升级证券概念为发行人提供更丰富的证券投资产品;通过发行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与分配机制;建立以长期投资为导向的证券交易制度,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以及长期投资工具进入资本市场提供制度激励。 其二,构建实现普惠利益的投资者权益实现机制。对A股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经验,将以散户为主的市场改革为以机构为主的市场。鉴于量化高频交易技术对交易公平形成挑战,加剧了信息、资源不对称,使散户处于劣势,陷入与算法的零和博弈,应当将量化高频交易的算法、选股策略、对冲策略等纳入强制披露体系,将涉及操纵市场的量化高频交易定性为非法。 其三,建立以全面监管为特征的现代证券监管制度。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监管”写入法典。 其四,提升资本市场法治的国际化水平。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及标准与国际成熟市场的标准相协调,加强规则的深度融合,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领域与发达金融市场规则接轨。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增强中国金融法治国际竞争力 全球金融的竞争,本质上是金融法治的竞争。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西方为中心,金融法治经历了两次影响全球的现代化变革。第一次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发起的金融法治现代化。第二次是20世纪70年代美英国家主导、各发达经济体参与的金融法治现代化。但受制于资本主义基因和体制,每一次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同时,也为下一次金融发展失败、金融危机爆发埋下伏笔。 中国引领、推进第三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已经具备。依托40多年改革开放积累的强大国力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大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新征程,党中央对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现代金融法治完善提出要求,把金融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治现代化久久为功,有序推进,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即: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金融强国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这标志着金融法治现代化的国家战略、顶层布局已经完成。“六个强大”从政策层面深刻揭示了在我国已经具备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情况下,由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的目标方向和实践路径。为了实现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必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实现金融法治现代化。资本市场法典编纂,是中国金融法治现代化、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是中国金融实现“六个强大”的制度基石,对增强中国金融法治国际竞争力、重塑全球金融法治版图,为全球金融法治提供新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的依据和基本设想 民法典编纂成功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按照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编纂法典”是立法的重要方式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八个坚持”,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理论,为法典编纂提供了指导思想、根本遵循。 法典的结构可采用总则编与分则编的体系安排。总则部分,应当将现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横向贯穿,在提炼归纳这三部法律总则条款基础上,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法律的时空效力、金融投资产品的概念与种类等。分则部分,需要将现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具体规范横向贯穿,在吸收证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基础上,主要规定:金融投资产品发行、销售;金融投资产品交易、转让;集合投资;股份收购;信息披露;不公平交易;经营机构;交易所;投资者权益与保护;自律组织;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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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为建设金融强国奠定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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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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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锋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基于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支撑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十五五”时期,研究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现代化,进行资本市场法典编纂,是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议将以证券法为基础的多部相关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订,通过编纂形成一部富有中国特色、实践导向和时代特征的现代化资本市场法典。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构建资本市场的“六大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为此,需要在法典化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破除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壁垒。我国现行金融立法是传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产物。法典编纂需要担负起构建混业经营全新法律制度的政策功能,对分业格局进行现代化改造,利用混业经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推动金融监管从传统行业监管向现代功能监管转型。 其次,解决法律的滞后性、分散性问题。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背景下,早期资本市场立法的滞后性、分散性问题日益凸显。法典编纂应当从建立大一统的资本市场出发,适应数字技术需要,用一部法典实现对资本市场金融商品发行交易全覆盖、交易场所管理全覆盖、机构准入全覆盖、风险控制全覆盖、信息披露全覆盖、投资者保护全覆盖。 最后,建立以防控金融风险为本的资本市场全面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要求。法典编纂要全面落实“五大监管”,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要立法任务,对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金融创新的风险评估与反馈机制等作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风险防控职责和全面监管法治化。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当前的主要矛盾,是资本市场规模扩张与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快速增长与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不足的矛盾;二是资本市场交易活跃与普通投资者获得感缺失的矛盾;三是资本市场数字创新与监管科技滞后的矛盾;四是资本市场本土发展与国际化程度不足的矛盾。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的核心任务,是以一部现代化法典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其一,建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的有效资本市场。通过法典编纂和公司法修改,将公司融资主体扩大到所有营利性企业法人和合伙组织,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通过升级证券概念为发行人提供更丰富的证券投资产品;通过发行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与分配机制;建立以长期投资为导向的证券交易制度,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以及长期投资工具进入资本市场提供制度激励。 其二,构建实现普惠利益的投资者权益实现机制。对A股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经验,将以散户为主的市场改革为以机构为主的市场。鉴于量化高频交易技术对交易公平形成挑战,加剧了信息、资源不对称,使散户处于劣势,陷入与算法的零和博弈,应当将量化高频交易的算法、选股策略、对冲策略等纳入强制披露体系,将涉及操纵市场的量化高频交易定性为非法。 其三,建立以全面监管为特征的现代证券监管制度。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监管”写入法典。 其四,提升资本市场法治的国际化水平。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及标准与国际成熟市场的标准相协调,加强规则的深度融合,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领域与发达金融市场规则接轨。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增强中国金融法治国际竞争力 全球金融的竞争,本质上是金融法治的竞争。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西方为中心,金融法治经历了两次影响全球的现代化变革。第一次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发起的金融法治现代化。第二次是20世纪70年代美英国家主导、各发达经济体参与的金融法治现代化。但受制于资本主义基因和体制,每一次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同时,也为下一次金融发展失败、金融危机爆发埋下伏笔。 中国引领、推进第三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已经具备。依托40多年改革开放积累的强大国力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大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新征程,党中央对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现代金融法治完善提出要求,把金融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治现代化久久为功,有序推进,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即: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金融强国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这标志着金融法治现代化的国家战略、顶层布局已经完成。“六个强大”从政策层面深刻揭示了在我国已经具备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情况下,由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的目标方向和实践路径。为了实现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必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实现金融法治现代化。资本市场法典编纂,是中国金融法治现代化、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是中国金融实现“六个强大”的制度基石,对增强中国金融法治国际竞争力、重塑全球金融法治版图,为全球金融法治提供新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资本市场法典的依据和基本设想 民法典编纂成功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按照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编纂法典”是立法的重要方式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八个坚持”,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理论,为法典编纂提供了指导思想、根本遵循。 法典的结构可采用总则编与分则编的体系安排。总则部分,应当将现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横向贯穿,在提炼归纳这三部法律总则条款基础上,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法律的时空效力、金融投资产品的概念与种类等。分则部分,需要将现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具体规范横向贯穿,在吸收证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基础上,主要规定:金融投资产品发行、销售;金融投资产品交易、转让;集合投资;股份收购;信息披露;不公平交易;经营机构;交易所;投资者权益与保护;自律组织;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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