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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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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巩海涛:本院受理李高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6号 阿力亚·买买提艾力:本院执行申请人亚库甫·阿布都热西提与被执行人新疆帕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亚库甫·阿布都热西提提出对买买提艾力·图尔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1号 石树林:本院执行申请人于亚丽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亚丽提出对潘虹、石树林、陈军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7号 海如拉·哈力克:本院执行申请人艾尼·买买提,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与被执行人新疆棒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尼·买买提,艾克拜尔·艾合买提提出对海如拉·哈力克,依明江·卡德尔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3号 木拉提·克热木:本院执行申请人艾力·艾麦提与被执行人木拉提·克热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迪丽拜尔·吾尔佧森对自己名下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天河美居小区9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房产的查封措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2号 刘红梅、金圣翔:本院执行申请人闫世全与被执行人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世全提出对刘红梅,金圣翔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6年2月14日10时至2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侧、燕山路东侧漯河伟业世纪城16#楼102号、103号、106号房产三处【预(销)售许可证号:(2022)漯住建售字第0059号、建筑面积共计:861.22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6)浙1081民催2号 申请人常州小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32000051 25684586、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奥强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6097号 高彩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义诉被告高彩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609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公示(第一批) 2024年6月12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北航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破产案件。2024年7月1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向咸宁市人社局、咸安区法院、破产企业调取资料,向原航星光电公司职工、管理人员了解航星光电公司职工债权情况。截止2026年1月12日,管理人调查到航星光电公司第一批职工债权名单和金额公示如下。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 1、周友录44535.08元;2、胡梦丽20344.35元;3、陈艳玲14459.33元;4、王仁希34007.36元;5、罗奥翔4075.81元;6、龚文雄24613.13元;7、陈兵26578.95元;8、周铭11778.91元;9、谢成畅12942.58元;10、章弘7488.10元;11、陆斐莹34157.50元;12、陈和平1879.70元;13、吴坚40926.76元;14、曹冲12118.60元;15、吴芳兰36246.79元;16、佘红果15997.70元;17、李红芹51486.38元;18、郎帅6233.33元;19、龚三顺6784.61元;20、朱永平115805.30元;21、刘国栋71000.00元;22、余海兵66000.00元;23、黄厚会66000.00元;24、司世明38356.32元;25、施亚敏25600.00元;26、吴均平46333.00元;27、吕玲玲20400.00元;28、梁迎新63183.00元。 湖北航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25〕29号 被处罚人:张艳,性别:女,年龄:36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0185,住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名人御苑小区*幢**室,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2504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9月20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2504室为陈**开展注射除皱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1880元。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支付宝、微信、公对公转账等方式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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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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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巩海涛:本院受理李高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6号 阿力亚·买买提艾力:本院执行申请人亚库甫·阿布都热西提与被执行人新疆帕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亚库甫·阿布都热西提提出对买买提艾力·图尔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1号 石树林:本院执行申请人于亚丽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亚丽提出对潘虹、石树林、陈军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7号 海如拉·哈力克:本院执行申请人艾尼·买买提,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与被执行人新疆棒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尼·买买提,艾克拜尔·艾合买提提出对海如拉·哈力克,依明江·卡德尔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3号 木拉提·克热木:本院执行申请人艾力·艾麦提与被执行人木拉提·克热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迪丽拜尔·吾尔佧森对自己名下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天河美居小区9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房产的查封措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2号 刘红梅、金圣翔:本院执行申请人闫世全与被执行人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世全提出对刘红梅,金圣翔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6年2月14日10时至2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侧、燕山路东侧漯河伟业世纪城16#楼102号、103号、106号房产三处【预(销)售许可证号:(2022)漯住建售字第0059号、建筑面积共计:861.22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6)浙1081民催2号 申请人常州小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32000051 25684586、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奥强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6097号 高彩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义诉被告高彩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609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公示(第一批) 2024年6月12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北航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破产案件。2024年7月1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向咸宁市人社局、咸安区法院、破产企业调取资料,向原航星光电公司职工、管理人员了解航星光电公司职工债权情况。截止2026年1月12日,管理人调查到航星光电公司第一批职工债权名单和金额公示如下。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 1、周友录44535.08元;2、胡梦丽20344.35元;3、陈艳玲14459.33元;4、王仁希34007.36元;5、罗奥翔4075.81元;6、龚文雄24613.13元;7、陈兵26578.95元;8、周铭11778.91元;9、谢成畅12942.58元;10、章弘7488.10元;11、陆斐莹34157.50元;12、陈和平1879.70元;13、吴坚40926.76元;14、曹冲12118.60元;15、吴芳兰36246.79元;16、佘红果15997.70元;17、李红芹51486.38元;18、郎帅6233.33元;19、龚三顺6784.61元;20、朱永平115805.30元;21、刘国栋71000.00元;22、余海兵66000.00元;23、黄厚会66000.00元;24、司世明38356.32元;25、施亚敏25600.00元;26、吴均平46333.00元;27、吕玲玲20400.00元;28、梁迎新63183.00元。 湖北航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25〕29号 被处罚人:张艳,性别:女,年龄:36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0185,住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名人御苑小区*幢**室,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2504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9月20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518号恒大广场13幢2504室为陈**开展注射除皱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1880元。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支付宝、微信、公对公转账等方式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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