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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声明 尊敬的社会公众:我们是肖云科、段中山、曾浪、罗舰、陈俊屹、陈强、陈皓、林远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赔礼道歉。在2022年7月—2023年4月间,我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私利,利用绵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世纪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钱包、世纪钱包平台,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我们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侵害,使他们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被滥用的风险,可能引发电信诈骗、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法律的制裁,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我们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和愧疚,对每一位因我们的行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公民表示诚挚的歉意。在此,我们郑重承诺:1.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2.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删除非法获取的信息、赔偿损失等;3.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教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弥补自己对社会造成的损害;4.我们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做一名守法公民。再次向所有因我们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公民和社会公众致以最诚挚的道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道歉人:肖云科 段中山 曾浪 罗舰 陈俊屹 陈强 陈皓 林远之 处罚告知书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符子恺、谈琪;被告知人:鲁志强,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6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906157053,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前崔村鲁寨4组35号。处罚前告知内容:202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你和刘鹏刚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5号贵都KTV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9号林卡酒吧途中,与李霞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期间你和刘鹏刚多次向李霞喊叫、辱骂并向李霞吐口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刘鹏刚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拟对你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有效查找并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登报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民警符子恺(联系电话:13775282104)、民警谈琪(联系电话:13775283346)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符子恺、谈琪;被告知人:刘鹏刚,性别:男,出生日期:1991年2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102021531,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周家镇乔坡行政村五组380号。处罚前告知内容:202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你和鲁志强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5号贵都KTV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9号林卡酒吧途中,与李霞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期间你和鲁志强多次向李霞喊叫、辱骂并向李霞吐口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鲁志强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有效查找并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登报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民警符子恺(联系电话:13775282104)、民警谈琪(联系电话:13775283346)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申请执行人梁化志与被执行人梁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382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梁琳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梁化志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梁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信息向梁化志公开赔礼道歉,需置顶三日,相应内容应当经本院审核。如梁琳未履行,本院将采取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梁琳承担。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4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月5日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海宇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海宇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孙开建;电话:13912080680;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B1幢一单元6层,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5日,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法院已于2025年11月12日决定对海宇公司进行预重整,并确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均全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向管理人重复申报债权。权益受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对自己及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2026年2月4日前书面向管理人提出。重整受理前已经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已经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以及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但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6年2月12日10时至2026年2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21幢27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2月13日10时至2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0000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张龙术、龙秀英、龙秀强,翁妹再,姚沅妹、黄凤姣,欧小平、杨琦澄,黄炎娣、陈秀珠,滕纯娥、滕军,罗万银,谭亚桓、黄水娣,王小燕,杨秀娟、何超,王亚方、陈旭东,庞艺科、庞艺波、庞艺浪、庞艺韬、陈芳,王均安、杨秀云,金美女、金海伟、金顺法、厉梅香,中国黄金店(桐乡市崇福镇);王均安、杨秀云,王亚方、陈旭东,马修学、王书兰,赵永娣、苗秀明、苗苏磊,王小燕,谭亚桓、黄水娣,欧小平、杨琦澄,姚沅妹、黄凤姣,余福章、吴小红、黄新友,李仕栋,陈光芝、张俊、张明,丁银生、蒋贵嫆、丁远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人石洪林、李方建、柯马胜、肖良茂、王敏合、何武林、李忠兴、杨朝辉、梁晓民、叶永超、李世兵、张建学、林立浩、顾光朋、张加瑞、王文举、周福、姜建新、汪武鹏、肖良茂、王敏合、梁晓民、叶永超、赵军伟、顾光朋、张建学、李浪将赔偿款73728元提交于我处。请持身份证、生效判决书原件联系我处领取。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领先商业街金融楼D3-8室 公证员:孔令旗 赵国庆 电话:0997-461708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公证处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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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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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声明 尊敬的社会公众:我们是肖云科、段中山、曾浪、罗舰、陈俊屹、陈强、陈皓、林远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赔礼道歉。在2022年7月—2023年4月间,我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私利,利用绵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世纪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钱包、世纪钱包平台,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我们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侵害,使他们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被滥用的风险,可能引发电信诈骗、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法律的制裁,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我们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和愧疚,对每一位因我们的行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公民表示诚挚的歉意。在此,我们郑重承诺:1.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2.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删除非法获取的信息、赔偿损失等;3.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教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弥补自己对社会造成的损害;4.我们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做一名守法公民。再次向所有因我们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公民和社会公众致以最诚挚的道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道歉人:肖云科 段中山 曾浪 罗舰 陈俊屹 陈强 陈皓 林远之 处罚告知书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符子恺、谈琪;被告知人:鲁志强,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6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906157053,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前崔村鲁寨4组35号。处罚前告知内容:202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你和刘鹏刚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5号贵都KTV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9号林卡酒吧途中,与李霞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期间你和刘鹏刚多次向李霞喊叫、辱骂并向李霞吐口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刘鹏刚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拟对你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有效查找并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登报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民警符子恺(联系电话:13775282104)、民警谈琪(联系电话:13775283346)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符子恺、谈琪;被告知人:刘鹏刚,性别:男,出生日期:1991年2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102021531,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周家镇乔坡行政村五组380号。处罚前告知内容:202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你和鲁志强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5号贵都KTV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9号林卡酒吧途中,与李霞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期间你和鲁志强多次向李霞喊叫、辱骂并向李霞吐口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鲁志强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有效查找并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登报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民警符子恺(联系电话:13775282104)、民警谈琪(联系电话:13775283346)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申请执行人梁化志与被执行人梁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382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梁琳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梁化志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梁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信息向梁化志公开赔礼道歉,需置顶三日,相应内容应当经本院审核。如梁琳未履行,本院将采取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梁琳承担。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4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月5日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海宇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海宇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孙开建;电话:13912080680;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B1幢一单元6层,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5日,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法院已于2025年11月12日决定对海宇公司进行预重整,并确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均全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向管理人重复申报债权。权益受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对自己及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2026年2月4日前书面向管理人提出。重整受理前已经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已经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以及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但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6年2月12日10时至2026年2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21幢27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2月13日10时至2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0000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张龙术、龙秀英、龙秀强,翁妹再,姚沅妹、黄凤姣,欧小平、杨琦澄,黄炎娣、陈秀珠,滕纯娥、滕军,罗万银,谭亚桓、黄水娣,王小燕,杨秀娟、何超,王亚方、陈旭东,庞艺科、庞艺波、庞艺浪、庞艺韬、陈芳,王均安、杨秀云,金美女、金海伟、金顺法、厉梅香,中国黄金店(桐乡市崇福镇);王均安、杨秀云,王亚方、陈旭东,马修学、王书兰,赵永娣、苗秀明、苗苏磊,王小燕,谭亚桓、黄水娣,欧小平、杨琦澄,姚沅妹、黄凤姣,余福章、吴小红、黄新友,李仕栋,陈光芝、张俊、张明,丁银生、蒋贵嫆、丁远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人石洪林、李方建、柯马胜、肖良茂、王敏合、何武林、李忠兴、杨朝辉、梁晓民、叶永超、李世兵、张建学、林立浩、顾光朋、张加瑞、王文举、周福、姜建新、汪武鹏、肖良茂、王敏合、梁晓民、叶永超、赵军伟、顾光朋、张建学、李浪将赔偿款73728元提交于我处。请持身份证、生效判决书原件联系我处领取。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领先商业街金融楼D3-8室 公证员:孔令旗 赵国庆 电话:0997-461708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公证处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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