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5)渝0106执异440号 赵泉理:本院在执行湛江与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湛江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赵泉理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花劳人仲裁字〔2025〕第126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予清偿的债务,由赵泉理向湛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06执异440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追加赵泉理为本院(2025)渝0106执123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花劳人仲裁字〔2025〕第126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重庆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予清偿的债务,由赵泉理向湛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王峰:本院受理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3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彩英、俞芳:本院受理李富洪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顾祥荣:本院受理殷天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华士醉蜀火锅店、王龙辉、宗金龙、韩正:本院受理无锡市旺派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海南鹿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彭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507-1号裁决书、〔2025〕第1507-2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两份裁决书的上诉、撤销、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王延凤:2024年9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泡崖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王延凤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山路244号1单元4层2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的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执法局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建筑市场方面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改正(依据大连长江检测有限公司出具2025-WPG-00089号鉴定报告,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由本机关承担。如需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该权利。
大连市甘井子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0500工伤认定〔2025〕01984号
申请人:李宏,职工姓名:李宏,性别:男,年龄:60岁,身份证号码:42011119651208****,用人单位:湖北兴健船舶附件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普工,事故时间:2025年3月3日,事故地点:武汉,诊断时间:2025年3月3日,受伤害部位:踝及脚。伤情描述:双侧跟骨骨折,粉碎性骨折。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李宏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被单位安排在武汉船舶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5年3月3日在分段车间风帆船471分段安装船舶附件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事发后,李宏被送往武汉同济航天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粉碎性骨折。2025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李宏的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0月29日,我局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的举证材料。李宏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庞德强:本院受理高齐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儋州那大享老堂养生馆(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张艳、邱爱玲、全一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433、434、435号),并定于2026年2月11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开庭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存公告
依据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新3131执47号执行裁定书,该院于2025年4月9日将申请执行人江辉依据(2021)新3131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执行款人民币20167.36元执行到位。因无法联系江辉,该院于2025年12月17日将该款项提存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众信公证处。
现通知江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收款账户信息、生效法律文书及法院相关证明前往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小区D区101-203号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联系电话:0998-2924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江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市众信公证处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