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渔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渔业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渔业法修订草案。该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渔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渔业法实施近40年来,对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新修订的渔业法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推动渔业转型升级、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规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举措,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渔业高质量发展。
把牢渔业绿色发展方向
新修订的渔业法由原来的六章50条增加至七章90条,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实现渔业绿色发展,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渔业法注重把牢渔业绿色发展方向,明确提出渔业坚持绿色发展,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针对渔业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要求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渔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要求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水产品是百姓餐桌上的重要食物来源,其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提出渔业发展坚持量质并重,在提高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同时,对质量安全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全力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为加强渔业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要求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
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是广大渔业生产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
新修订的渔业法把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倡导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针对受“减船转产”政策影响转产转业的渔民,要求政府做好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等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在核发养殖证时,要求合理确定养殖期限,并优先安排以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受产业结构、养殖规划调整影响的当地渔业生产者。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领域,新修订的渔业法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要求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针对渔业船舶安全问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强调渔船应当符合适航要求,安装并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足额配备渔业船员,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提高渔船安全运行水平;要求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为渔船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着力提升渔业治理水平
渔业执法涉及环节多、链条长、风险高,新修订的渔业法着力提升渔业治理水平,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大幅完善监督管理举措。
针对渔业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难题,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渔业执法机构与海警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执法权限,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配合。完善渔具管理制度,在保留禁用渔具目录的同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针对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治理难题,明确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为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有力法律依据。此外,合理设定法律责任,确保处罚种类和幅度与涉渔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加强对渔业法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渔业生产者准确理解把握法律规定,提升渔业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