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善意照顾幼子
父母不能免除义务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乔瑞锋
毛某(男方)与刘某(女方)经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二人两个未成年子女由刘某抚养。离婚后,毛某外出打工,两个未成年子女随刘某共同生活。2025年6月,刘某意外身亡,失去母亲照料的两个孩子被外祖父接回家中抚养。在此期间,孩子的外祖父多次联系毛某,要求其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毛某以“孩子是你们自愿接走”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协商无果后,2025年7月,两个孩子及其外祖父将毛某诉至鄢陵县法院,要求其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并支付孩子在外祖父家生活期间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毛某系两个孩子的生父,在其母亲刘某去世后,毛某成为两个孩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两个孩子自2025年6月18日起在外祖父家生活至8月31日,同年9月1日已回到被告处,由奶奶照料生活。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或他人自愿照料而免除。本案中,毛某与刘某离婚后,虽然两个孩子曾由刘某抚养,但刘某去世后,毛某作为唯一具有抚养能力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外祖父出于亲情照料两个孩子,不能成为毛某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毛某承担起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对孩子在外祖父家生活期间的费用按当地居民月平均生活标准进行支付。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产生,具有不可随意免除的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父母双亡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等特殊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母亲刘某去世后,父亲毛某具备抚养能力,且是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其抚养义务并未因外祖父母的自愿照料而消灭。外祖父母的照料行为源于亲情关怀,本质上是对父母抚养义务的临时协助,而非替代。父母不能以“他人自愿照料”为由推卸自身法定责任,否则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