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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雨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6起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突出打击政商“旋转门”受贿、“合作经营”办企业等新型隐性腐败。与此同时,这些案例也深刻揭示了当前金融腐败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态势。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腐败演化的重要趋势。新型腐败指犯罪手段之“新”,即腐败分子利用市场经济、金融工具等手段创新腐败流程和方式。例如,在此次发布的“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中,银行负责人王某利用虚假理财协议,将本应存入银行的十多亿元资金私自截留并挪用给他人,这不仅直接影响金融资金的收益价值,还破坏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危害金融安全。隐性腐败则指犯罪形态之“隐”,即腐败分子以交易对价、劳务报酬等“合法形式”实施腐败犯罪。例如,在此次发布的“李某、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徐某假借合作经营的名义收受财物,通过层层签订销售协议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由此,犯罪手段之“新”遮蔽了腐败目的,犯罪形态之“隐”掩盖了权钱交易本质。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其治理模式亟待升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立足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要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关键在于确立穿透式治理模式,即穿透腐败分子精心设计的层层合法假象,实质认定权钱交易的非法真相,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识别与有效治理。基于此,新型隐性腐败治理应当从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在主客观相统一维度,以客观事实穿透主观目的的模糊屏障。主观意图具有内隐性与复杂性,腐败分子常常以正常商业交往、商事交易等表象模糊行为边界,这对追究其纪法责任构成实质障碍。如果依照传统思路,当前许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股权代持型受贿、商业机会贿赂等,都可能被误判为正常的商业交往。只有穿透模糊不清的主观目的屏障,实质审查股权代持关系中控制力的变化、商业机会贿赂中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转移,才能精准识别这些新型隐性腐败犯罪。 在职务对价关系维度,以职务关联穿透权钱交易的因果屏障。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腐败分子往往刻意人为切断职务便利与非法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转而以经营、交易等作为掩饰,披上合法外衣。例如,在此次发布的“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后,又以交易形式收取他人好处费,从表面上看这是两组相互独立且完全合法的法律关系。而只有穿透虚假交易的表象,才能重新建立起吴某违法发放贷款与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两个行为的因果关系,从而还原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由此可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质上存在一条更加隐蔽的因果屏障,其通过职务的关联性对犯罪活动施加影响,因而必须通过识别权钱交易的本质才能穿透合法的伪装。 在破解口供困局维度,以资金流向穿透“一对一”的证据屏障。在高发的新型隐性腐败案件中,贿赂事实如何发生、情节如何变化等只有行贿人与受贿人知晓,行贿人与受贿人一旦达成“攻守同盟”,便会形成难以扭转的“一对一”证据屏障。对此,可利用数字技术开展资金穿透式审查,层层确认资金的来源、流向与用途,动态还原腐败犯罪利益输送的链条,从而在根本上打破“一对一”证据屏障,实现腐败犯罪证据指控体系的质的飞跃。 总之,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面纱”,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必须实质穿透腐败分子精心编造的合法假象,牢牢锁定腐败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本质特征。最高法、最高检及时发布这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既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也是实质穿透模式运用于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的生动实践,值得研究和学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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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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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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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雨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6起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突出打击政商“旋转门”受贿、“合作经营”办企业等新型隐性腐败。与此同时,这些案例也深刻揭示了当前金融腐败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态势。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腐败演化的重要趋势。新型腐败指犯罪手段之“新”,即腐败分子利用市场经济、金融工具等手段创新腐败流程和方式。例如,在此次发布的“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中,银行负责人王某利用虚假理财协议,将本应存入银行的十多亿元资金私自截留并挪用给他人,这不仅直接影响金融资金的收益价值,还破坏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危害金融安全。隐性腐败则指犯罪形态之“隐”,即腐败分子以交易对价、劳务报酬等“合法形式”实施腐败犯罪。例如,在此次发布的“李某、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徐某假借合作经营的名义收受财物,通过层层签订销售协议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由此,犯罪手段之“新”遮蔽了腐败目的,犯罪形态之“隐”掩盖了权钱交易本质。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其治理模式亟待升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立足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要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关键在于确立穿透式治理模式,即穿透腐败分子精心设计的层层合法假象,实质认定权钱交易的非法真相,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识别与有效治理。基于此,新型隐性腐败治理应当从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在主客观相统一维度,以客观事实穿透主观目的的模糊屏障。主观意图具有内隐性与复杂性,腐败分子常常以正常商业交往、商事交易等表象模糊行为边界,这对追究其纪法责任构成实质障碍。如果依照传统思路,当前许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股权代持型受贿、商业机会贿赂等,都可能被误判为正常的商业交往。只有穿透模糊不清的主观目的屏障,实质审查股权代持关系中控制力的变化、商业机会贿赂中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转移,才能精准识别这些新型隐性腐败犯罪。 在职务对价关系维度,以职务关联穿透权钱交易的因果屏障。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腐败分子往往刻意人为切断职务便利与非法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转而以经营、交易等作为掩饰,披上合法外衣。例如,在此次发布的“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后,又以交易形式收取他人好处费,从表面上看这是两组相互独立且完全合法的法律关系。而只有穿透虚假交易的表象,才能重新建立起吴某违法发放贷款与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两个行为的因果关系,从而还原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由此可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质上存在一条更加隐蔽的因果屏障,其通过职务的关联性对犯罪活动施加影响,因而必须通过识别权钱交易的本质才能穿透合法的伪装。 在破解口供困局维度,以资金流向穿透“一对一”的证据屏障。在高发的新型隐性腐败案件中,贿赂事实如何发生、情节如何变化等只有行贿人与受贿人知晓,行贿人与受贿人一旦达成“攻守同盟”,便会形成难以扭转的“一对一”证据屏障。对此,可利用数字技术开展资金穿透式审查,层层确认资金的来源、流向与用途,动态还原腐败犯罪利益输送的链条,从而在根本上打破“一对一”证据屏障,实现腐败犯罪证据指控体系的质的飞跃。 总之,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面纱”,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必须实质穿透腐败分子精心编造的合法假象,牢牢锁定腐败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本质特征。最高法、最高检及时发布这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既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也是实质穿透模式运用于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的生动实践,值得研究和学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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