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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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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十年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0.2万件
为专门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实践样本

( 2025-1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昊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第三批7个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方药使用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抗战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
  发布会上,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在回答《法治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正是服务立法进程,夯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基础的生动实践。案例所积累的程序规则、履职标准、裁判方式和协作机制,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广泛共识,为专门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步入全新发展阶段
  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深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10余年的历程。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介绍说,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10.2万件,占比90%;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000余件,绝大多数得到裁判支持,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
  邱景辉说,今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12万余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9万余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00余件,通过明确以“可诉性”为边界的监督标准,推动行政机关不断规范执法流程、强化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助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以精准司法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邱景辉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在推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时说,检察机关聚焦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的公益损害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推动行政权规范运行。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步入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说,今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对当前司法实践已较为成熟、社会共识度高的领域予以明确,将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予以固化,使这些领域的公益保护工作有了更直接、更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新增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两个领域。
多方参与协同发力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示出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可诉性”标准;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等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办案理念。
  本次发布的“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诉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面对文物濒临灭失的紧迫形势,在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整改未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检两院形成监督合力,打破文物保护僵局,推动长期停滞的文物修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及时抢救了濒临灭失的文物。
  “一些公共利益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但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陷入‘无人管’的‘公地悲剧’。”耿宝建说,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虽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但不回避矛盾,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坚持“当诉则诉”,敢于啃硬骨头,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
  在案例“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街道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凝聚保护共识,推进解决部门间管理职能划转、衔接配合不畅等难点堵点问题,合力推动公租房问题系统治理,有效提升了国有财产的管理效能。
  耿宝建说,这起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从来不是某个主体的单打独斗,而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
  “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行政公益诉讼为各类公益保护主体协作保护公益提供了制度平台。”徐向春说。
刚性监督规范引导
  案例“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中,既完整展示了“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也确立了“诉后履职不免除违法”的裁判规则,与其他仅处理程序问题的类似案件相比具有实质突破。
  耿宝建说,检察建议不能有效解决公益保护问题的,检察机关坚持当诉则诉,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案件取得实效。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部分案件中行政机关提出上诉,体现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日趋成熟。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履职情况,依法采用责令履职、确认违法、终结诉讼等不同裁判方式,充分实现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方式多元,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是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突出特点之一。最高法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说,一年来,行政审判严格落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坚决依法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比例较高。”王晓滨说,尤其是强调“诉后履职不免除违法”的裁判规则,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强化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刚性和规范引导功能,避免“投机式、应诉式整改”,向行政机关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即对于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必须主动、及时、全面地履行,不能等到被诉诸法院才行动。
  除此之外,以裁定终结或准予撤诉裁定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占比也较高。王晓滨说,此类案件往往在诉讼中公益诉求已经全部实现,体现行政公益诉讼以问题为导向,极大激发行政主体自我纠错的自觉性,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力保护。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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