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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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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一雄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协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全球视野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参会人员围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在致辞中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既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倡导学术界和实务界要持续加强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这一崇高事业而不懈努力,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修改完善提供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在致辞中表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事业征程壮阔、任重道远,学院未来将进一步发挥法学学科的传统优势和中国人民大学作为综合性大学的跨学科资源,为构建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学理支撑和实践指引。 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发展与实践创新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涉未成年人理念的发展革新对于涉未刑事司法顶层设计与各地实践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也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新挑战,推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勇认为,应首先厘清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类型,以实现分类施策、精准保护。一般可以分为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受害者和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即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对于后者在运用刑事司法干预时除惩罚之外要重点关注预防再犯的问题,此外亦不可忽视实践中未成年人同时作为受害者和加害人的特殊类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姚建龙表示,四十年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包括形成少年司法专门理念、专门立法、专门机构、专门程序、专门处遇五大方面,应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研究与探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详细介绍、回顾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特色未检工作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足国情、坚持制度自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综合履职、坚持标本兼治,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进解决涉未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其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中展现出了蓬勃的生机和巨大的优越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猛提出,涉未司法保护应坚持理念先行,由将未成年人视为被动保护客体的传统观念,向拥有独立人格和完整权利的积极主体转变,在司法程序中尊重其主体地位及个人意愿,同时把握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通过适应其认知水平的方式保障其充分参与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挺认为,去刑事化是少年司法的长期目标,但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首先要立足涉未刑事司法的现有发展基础,发挥好刑事司法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引领作用。其次通过刑事法之内向刑事法之外辐射,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整体性发展,以期在未来推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出台,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整体性的司法保护。 完善涉未成年人特别刑事程序 国家、社会、家庭和司法如何通过特别刑事程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已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相关研究应突破传统范式,推动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完善未成年人特别刑事程序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由于目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之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需要刑诉法作出对应修改,同样需要刑法涉未部分的协同修订与完善,以体系化思维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不同涉未法律适用中的衔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提出,此次刑诉法在涉未特别程序修改问题上应树立分层分类理念,考虑现实紧迫性、修改必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分为三部分进行修改设计,一是旧法与新法存在矛盾必须进行的清理式修改,二是围绕经过实践检验的相关经验做法如性侵证据规则、社会调查报告的引入与推广而进行的衔接性修改,三是目前修改难度相对较大但可以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试点开展的引领性修改。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早期干预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与其成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密切相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持续加重与早期干预不及时息息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于国旦提出,需进一步审视少年罪错行为的内部构造,应以法益侵害性及要保护性两个要素为基础进行构建,两个要素中要保护性应居于首要位置,在此基础上把握少年罪错与犯罪行为的本质区别和倡导保护处分的优先,在保护处分无法取得效果时再考虑给予进一步的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俞亮认为,综合治理方式应该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被进一步提倡和践行,一方面犯罪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针对单一因素的预防措施效果往往无法达到最佳,另一方面综合治理方式的引入和践行也是国际准则的要求。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贡太雷认为,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是我国人权建设领域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群体司法公正及其发展权保障的重要内容,目标是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权,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协同、高效、专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理念上需要由关注公共利益向关注共同利益、由正式控制向非正式控制、由引导遵纪守法向培养社会有用之才转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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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更新 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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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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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一雄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协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全球视野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参会人员围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在致辞中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既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倡导学术界和实务界要持续加强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这一崇高事业而不懈努力,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修改完善提供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在致辞中表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事业征程壮阔、任重道远,学院未来将进一步发挥法学学科的传统优势和中国人民大学作为综合性大学的跨学科资源,为构建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学理支撑和实践指引。 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发展与实践创新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涉未成年人理念的发展革新对于涉未刑事司法顶层设计与各地实践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也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新挑战,推动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勇认为,应首先厘清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类型,以实现分类施策、精准保护。一般可以分为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受害者和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即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对于后者在运用刑事司法干预时除惩罚之外要重点关注预防再犯的问题,此外亦不可忽视实践中未成年人同时作为受害者和加害人的特殊类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姚建龙表示,四十年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包括形成少年司法专门理念、专门立法、专门机构、专门程序、专门处遇五大方面,应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研究与探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详细介绍、回顾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特色未检工作经验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足国情、坚持制度自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综合履职、坚持标本兼治,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进解决涉未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其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中展现出了蓬勃的生机和巨大的优越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猛提出,涉未司法保护应坚持理念先行,由将未成年人视为被动保护客体的传统观念,向拥有独立人格和完整权利的积极主体转变,在司法程序中尊重其主体地位及个人意愿,同时把握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通过适应其认知水平的方式保障其充分参与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挺认为,去刑事化是少年司法的长期目标,但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首先要立足涉未刑事司法的现有发展基础,发挥好刑事司法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引领作用。其次通过刑事法之内向刑事法之外辐射,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整体性发展,以期在未来推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出台,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整体性的司法保护。 完善涉未成年人特别刑事程序 国家、社会、家庭和司法如何通过特别刑事程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已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相关研究应突破传统范式,推动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完善未成年人特别刑事程序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由于目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之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需要刑诉法作出对应修改,同样需要刑法涉未部分的协同修订与完善,以体系化思维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不同涉未法律适用中的衔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提出,此次刑诉法在涉未特别程序修改问题上应树立分层分类理念,考虑现实紧迫性、修改必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分为三部分进行修改设计,一是旧法与新法存在矛盾必须进行的清理式修改,二是围绕经过实践检验的相关经验做法如性侵证据规则、社会调查报告的引入与推广而进行的衔接性修改,三是目前修改难度相对较大但可以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试点开展的引领性修改。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早期干预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与其成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密切相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持续加重与早期干预不及时息息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于国旦提出,需进一步审视少年罪错行为的内部构造,应以法益侵害性及要保护性两个要素为基础进行构建,两个要素中要保护性应居于首要位置,在此基础上把握少年罪错与犯罪行为的本质区别和倡导保护处分的优先,在保护处分无法取得效果时再考虑给予进一步的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俞亮认为,综合治理方式应该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被进一步提倡和践行,一方面犯罪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针对单一因素的预防措施效果往往无法达到最佳,另一方面综合治理方式的引入和践行也是国际准则的要求。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贡太雷认为,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是我国人权建设领域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群体司法公正及其发展权保障的重要内容,目标是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权,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协同、高效、专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理念上需要由关注公共利益向关注共同利益、由正式控制向非正式控制、由引导遵纪守法向培养社会有用之才转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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