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
|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 本报通讯员 周昌丽 近日,贵州省都匀市人社局就一起涉养老金诈骗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回复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李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案立案处理,依法作出给予李某2.2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几乎同一时间,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回复都匀市检察院,已按照干部管理有关制度对严某某进行处理,同时解除了与严某某的返聘合同。 至此,这起由都匀市检察院办理的涉养老金诈骗案画上句号。 李某原系都匀市某厂职工。2013年,40岁的李某买断工龄后离职。按照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李某需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限,才能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了解国家对于病退的有关规定后,李某动起了歪脑筋。他想到了被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聘,负责该厂退休职工社保、医保工作的工作人员严某某。 2023年11月,李某向严某某提出向其支付3万元好处费,请其帮忙办理病退手续。同年12月,李某获取已退休人员的肺病病历,并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改为自己的信息,而严某某明知该病历系伪造,仍帮助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这份虚假病历仅得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但李某未通过此次病退申请。 2024年3月,严某某将丈夫陈某的心脏疾病病历提供给李某,同时就伪造材料“细节”问题对其进行提醒,并“指导”其背诵药物名称等。同年7月23日,李某再次伪造病历提出申请,这次他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成功办理病退手续。 2024年10月,贵州省人社厅移交线索:都匀市某厂有人伪造病历,以虚构事实方式办理病退,骗取社会保障待遇。黔南州人社局联合卫健、医保等部门展开核查,李某引起了核查组的注意。 “李某可能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犯罪事实。”2024年12月4日,黔南州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对李某、严某某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李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病退手续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病历材料方式获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办理病退手续并骗取社会保险金。严某某明知李某不符合病退条件,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在李某的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2025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以李、严二人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都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李某将其骗取的1.1万余元全额退还人社部门社保账户,严某某退缴了3万元违法所得。受案后,该院结合犯罪事实和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进行审查,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对李某、严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都匀市检察院随后通过审查刑事卷宗等材料,围绕该案处罚必要性、处罚依据等进一步开展审查。经审查,李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待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相关规定,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某某帮助李某骗取养老金待遇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问题随之而来,在该案中,李某起到主导作用,严某某仅起到辅助作用,尽管对李某的行政罚款远高于严某某,但若对严某某行政拘留,其处罚措施将重于李某,必然出现同案主从犯处罚不相当的问题。 7月15日,都匀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一致认为:考虑罚过相当原则,建议由人社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由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严某某进行纪律处分,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制度不完善或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监督。 随后,都匀市检察院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向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移送了严某某违规违纪的线索。9月上旬,该院先后收到两家单位的回复,已对李、严二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同一个申请人,半年内先后以肺病和心脏疾病申请病退,且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两种病差别较大,若工作和鉴定人员能注意比对,应该能够发现疑点。”办案过程中,都匀市检察院发现,人社部门存在就医信息共享不畅、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 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采取联动措施,与人社部门充分沟通协调,持续推动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随后,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骗取养老金专项整治活动,将重新核查到的类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黔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细则(试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细则(试行)》等,对专家职责、权利义务,鉴定委员会职责任务,鉴定受理、审核、复查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纸质档案卷宗电子化,引入电子卷宗系统,数字化提高查询比对效率,从源头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
|
| 男子买断工龄后虚构患病事实办理病退
|
| 贵州都匀检察行刑反向衔接促推源头治理
|
|
|
|
| ( 2025-12-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
|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 本报通讯员 周昌丽 近日,贵州省都匀市人社局就一起涉养老金诈骗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回复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李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案立案处理,依法作出给予李某2.2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几乎同一时间,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回复都匀市检察院,已按照干部管理有关制度对严某某进行处理,同时解除了与严某某的返聘合同。 至此,这起由都匀市检察院办理的涉养老金诈骗案画上句号。 李某原系都匀市某厂职工。2013年,40岁的李某买断工龄后离职。按照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李某需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限,才能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了解国家对于病退的有关规定后,李某动起了歪脑筋。他想到了被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聘,负责该厂退休职工社保、医保工作的工作人员严某某。 2023年11月,李某向严某某提出向其支付3万元好处费,请其帮忙办理病退手续。同年12月,李某获取已退休人员的肺病病历,并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改为自己的信息,而严某某明知该病历系伪造,仍帮助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这份虚假病历仅得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但李某未通过此次病退申请。 2024年3月,严某某将丈夫陈某的心脏疾病病历提供给李某,同时就伪造材料“细节”问题对其进行提醒,并“指导”其背诵药物名称等。同年7月23日,李某再次伪造病历提出申请,这次他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成功办理病退手续。 2024年10月,贵州省人社厅移交线索:都匀市某厂有人伪造病历,以虚构事实方式办理病退,骗取社会保障待遇。黔南州人社局联合卫健、医保等部门展开核查,李某引起了核查组的注意。 “李某可能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犯罪事实。”2024年12月4日,黔南州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对李某、严某某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李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病退手续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病历材料方式获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办理病退手续并骗取社会保险金。严某某明知李某不符合病退条件,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在李某的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2025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以李、严二人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都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李某将其骗取的1.1万余元全额退还人社部门社保账户,严某某退缴了3万元违法所得。受案后,该院结合犯罪事实和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进行审查,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对李某、严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都匀市检察院随后通过审查刑事卷宗等材料,围绕该案处罚必要性、处罚依据等进一步开展审查。经审查,李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待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相关规定,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某某帮助李某骗取养老金待遇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问题随之而来,在该案中,李某起到主导作用,严某某仅起到辅助作用,尽管对李某的行政罚款远高于严某某,但若对严某某行政拘留,其处罚措施将重于李某,必然出现同案主从犯处罚不相当的问题。 7月15日,都匀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一致认为:考虑罚过相当原则,建议由人社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由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严某某进行纪律处分,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制度不完善或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监督。 随后,都匀市检察院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向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移送了严某某违规违纪的线索。9月上旬,该院先后收到两家单位的回复,已对李、严二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同一个申请人,半年内先后以肺病和心脏疾病申请病退,且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两种病差别较大,若工作和鉴定人员能注意比对,应该能够发现疑点。”办案过程中,都匀市检察院发现,人社部门存在就医信息共享不畅、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 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采取联动措施,与人社部门充分沟通协调,持续推动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随后,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骗取养老金专项整治活动,将重新核查到的类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黔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细则(试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细则(试行)》等,对专家职责、权利义务,鉴定委员会职责任务,鉴定受理、审核、复查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纸质档案卷宗电子化,引入电子卷宗系统,数字化提高查询比对效率,从源头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