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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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锋:本院受理李树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何凯:本院受理笪春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8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范连红:本院受理袁新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2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连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袁新磊货款635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64100元。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范连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潘科:本院受理原告汪建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23民初479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2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马强与你方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42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张谨与你方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41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5〕00204号
湖北川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周平平(身份证号码:42220119860702****)以其2023年12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巴山金谷项目工地工作期间,不慎被装载机碾压受伤为由,于2024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5〕00198号
巴东县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李余兵(身份证号码:51292319730608****)以其2023年12月1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转设项目一期(1.1期)项目进行拆除脚手架工作时,不慎摔落受伤为由,于2024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5〕00190号
陕西信兴铁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你单位罗强(身份证号码:51012219720223****)称受你单位派遣在九龙县葛洲坝孟底沟砂拌厂工作,以其2025年5月22日在工作时被绳索勒伤手部为由,于2025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5〕00189号
四川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潘兵(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218****)以其2025年9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中央储备粮宜昌直属库有限公司扩建增容项目一期工地操作断钢机时,不慎被钢筋挤压手部受伤为由,于2025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联系电话:0717-6056614)。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