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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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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仁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中亿建设(安阳)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本院受理新疆中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阿荣高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与被告阿荣高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青28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866号 合肥九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鑫和起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九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21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2224号 汪玉华、陈棋: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清诉被告杭州麦尔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玉华、陈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华清不服(2024)浙0108民初1222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违约金187450元;2、判令被上诉人三在第一项上诉请求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刘红霞: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5)第152号案商丘市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商丘仲裁委员会
山西立森纸业有限公司、牛荷兰、桑海青: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城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审理20天后10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延安中路50号)
长治仲裁委员会
贾军妹:本会受理的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203号],由首席仲裁员王秦益、仲裁员陈晓苏、仲裁员赵智庆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1月13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A厅开庭仲裁。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西藏插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桑旦增: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拉萨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21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1月21日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们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温岭市浩麒足浴店(住所及经营场所:温岭市城西街道曙光东路26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JF9P2Y,投资人:颜传镖,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5****6019):你单位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卫公罚告〔2025〕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的,你单位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4日
严正声明
  近日,我司(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976465455)发现,有人未经我司同意,擅自私刻我司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印章名称: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法定名称章(印章编码:33090310086462)、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编码:33090310086464)、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编码:33090310086463),现声明并公告如下:
  1.前述印章系他人私刻,该等印章及其签署文件未经我司授权,不代表我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我司没有拘束力和法律效力。
  2.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私刻印章或与之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授权书、银行账户)与我司无关,请切勿轻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我司概不承担。
  3.如发现任何使用前述印章或冒用我司名义的行为,或已经持有前述印章签署的相关文件,请立即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张济 电话:13957232016
  邮箱:zhangji2016@126.com
声明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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