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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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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实现从“拿宪法说事”向“用宪法办事”的宪法思维转变
· 宪法实施的中国路径与制度保障
· 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
第一次会员大会举行
·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举办

宪法实施的中国路径与制度保障

( 2025-1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宋振威 卓泽渊

  加强宪法实施,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
  宪法实施的中国路径:政府推动与人民参与相结合
  宪法实施对任何现代国家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中既有普遍的规律,也因各国制度与国情的不同而呈现显著差异。中国宪法实施的特殊性,植根于其独特的政治与法律属性。我国宪法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文本,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与政治任务,具有比西方国家更为鲜明的政治导向。因此,我国宪法的实施不仅包括宪法规范的具体落实,也涵盖其中所蕴含的政治价值理念的贯彻。在推动宪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安排时,必须立足于“公民—国家”关系视角,始终保持高度谨慎,坚持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西方国家的“进化理性主义”宪法实施模式,通常耗时漫长、成本高昂、目标不够明确且不确定性较强,难以适应面临经济发展与政治改革双重压力的发展中国家,尤其不符合中国国情。对于中国等后发型法治国家而言,要加速宪法实施与宪法文化的形成,“政府推动型”模式不可或缺。在这一模式下,国家需要将更多的宪法资源与力量投入体制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中,唯有如此,才能取得显著成效。
  当然,我国宪法实施虽然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政治实施”,但也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赋予人民群众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更大的话语权与自主性。宪法实施注重公民参与,旨在通过塑造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引导其行为选择,进而推动宪法全面落地,逐步培育宪法文化。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又一次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中国宪法实施既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推进,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的三个维度:引领、框架与监督
  加强宪法实施,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这应当作为一项优先任务持续着力推进。具体而言,需重点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健全党领导宪法实施的引领性制度、构建确保宪法全面实施的框架性制度、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与评估制度。
  一、健全党领导宪法实施的引领性制度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为党长期执政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然而,如何将党的领导规范、系统地融入宪法实施全过程,仍是当前需要深入探索并解决的重要课题。党的领导是宪法得以全面实施的根本保证,必须将党在领导宪法实施中积累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制度化、机制化,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使宪法实施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环节和各方面。
  为增强党在宪法全面实施中的引领作用,有必要由党中央对宪法实施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明确根本遵循。具体举措包括:第一,研究制定宪法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以法治规划形式对制度体系建设作出阶段性安排;第二,在制度构建过程中,注重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统筹推进各项制度的系统化整合;第三,确保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覆盖全过程、各领域,形成全方位的引领格局。
  二、完善宪法全面实施的基础性制度框架
  我国宪法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但该机制在实践中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发挥作用,部门法层面的宪法解释体系也有待健全。当前社会转型期中,多元观念并存,由此引发的宪法争议与实践冲突日益增多。因此,应重视宪法解释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尤其需要引入多元社会主体对话协商的机制。宪法修改是保持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重要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并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正,这些均属于国家层面的推动,修改动议机制的主动性仍有提升空间。未来应进一步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作用,在党的领导下,探索构建多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宪法完善机制。
  我国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但其功能不同于专门的合宪性审查。为全面贯彻宪法,必须持续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其一,明确审查范围,既要关注法律体系的合宪性,也应重视国家制度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其二,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与案件筛选程序,完善审查流程,推动其与宪法解释、备案审查等制度有效衔接,构建系统化、层次清晰的宪法监督体系;其三,加强各类主体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联动协作。各级国家机关均负有维护宪法实施的责任,未来应重点理顺审判机关的前置审查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终审查之间的关系,构建中央与地方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协调机制,从而提升审查制度的整体效能。
  三、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在宪法实施的监督与评估方面,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改革部署;“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我国宪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这些职权的行使尚未全面纳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制度。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通过定期梳理宪法实施进展、评估实施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接受人大审议与社会监督,能够直面公众的宪法期待,实现宪法监督的全流程、闭环式运行,为强化宪法监督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通过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常态化公开,树立遵守宪法的典范,曝光并问责违宪行为,将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形成监督压力,推动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增强宪法敬畏意识,提升依宪履职的自觉性与责任感,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现实。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具体设计应在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框架下推进,可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发布。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共威海市委党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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