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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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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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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式诊疗可适用消保法

( 2025-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接受医疗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论是因患有疾病、以恢复健康为目的接受医疗服务,还是出于美化容貌、健康形体等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均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是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完成的,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判断接受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最核心的标准是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是否属于自主定价且基于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行为。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范围一般应界定为: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疾病,且医疗服务费用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符合以上条件,医患双方如发生争议,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系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特征;消费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等生活需要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故此类案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上述裁判观点已为多年来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所肯定。
  事实上,并不限于医疗美容类纠纷,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类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即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内容。
  关于过度医疗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所谓“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所实施的检查措施或手段明显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要,致使患者的医疗费用明显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在实际的诊疗活动中,除过度检查外,还存在过度治疗、过度护理等过度医疗行为,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治疗措施和手段,如过度手术、过度用药,超过必要限度和频率对患者进行护理、康复等。这些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具体体现为小病大治、小病大养、过度检查、诱导实施不必要的治疗等,一方面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给患者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还可能为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敬业的要求,依法执业。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惩戒欺诈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在今后依据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诚信服务,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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