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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

( 2025-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核心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以及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还增加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修订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7条,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此次修订《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营造规范资本市场生态
  《管理办法》是规范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规范性文件。
  在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证券期货合规与争议解决部主任秦辉看来,《管理办法》总结了我国证券结算基金运营经验,时隔19年再次修订,是我国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过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体现资本市场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为共同营造规范、包容、有活力的资本市场生态奠定制度基础。
  根据《管理办法》,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来源,一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九提取;二是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按照相关标准逐日交纳。
  据了解,《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以及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还增加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秦辉认为,一个严密的证券结算资金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全方位保障,结算参与人降低的资金成本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多实惠和更多优质服务,从而最终惠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调整计收范围交纳比例
  在计收范围上,《管理办法》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
  同时,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并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关于风险基金规模,《管理办法》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并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此外,在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方面,《管理办法》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同时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据了解,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增加风险防范制度安排
  《管理办法》增加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具体而言,《管理办法》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其中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
  如,《管理办法》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结算参与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同时,《管理办法》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秦辉认为,《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制度更加合理,提升了监管层级,改变原来“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的规定,《管理办法》确定由证券结算机构自身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定时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另外,《管理办法》合理配置了证券结算机构职权。允许其动用基金后,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避免基金使用程序冗长,便于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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