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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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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李维升、何平、何福国:本院受理骆俊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新疆元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元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朱登康毅、李宁:本院受理库尔勒泰通工程机械销售中心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869号 义乌佳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佳、苗永学:本院受理原告赵敬德诉被告义乌佳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佳、苗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2224号 陈邦金:本院受理原告郑忠华诉被告陈邦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6255号 夏朝春、崔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金艳诉被告夏朝春、崔丽丽、程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5209号 徐玲玲、张万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辣有引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能亚、李如祥、徐玲玲、张万虎、第三人微企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7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肖勇:原告冯乃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丁华兴、张琴芳、沈洋:本院受理巢蝶华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天津浩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75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3月2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曾明香:本会受理的成金华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3)苏仲裁字第1368号],由仲裁员张立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13时30分在本会(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B厅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洛卡本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13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尚聪: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森申请执行尚聪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382民初1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认定:尚聪以澄清网络热门事件为由,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介绍王森的婚姻经过,并使用有王森肖像的截图,在叙述时以侮辱性文字进行描述,侵犯了王森的名誉权,因尚聪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被告尚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发布在个人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涉及损害原告王森名誉权的信息。二、被告尚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及微信账号发布文字信息向原告王森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后须保留三日。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3年2月至4月间,肖云科(男,身份证号码510322********6358)、曾浪(男,身份证号码500243********3331)等8人通过绵阳世纪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世纪钱包”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4656条,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邮寄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36号。联系电话:0516-68963975。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吊销转注销公告 北京文彩秀利信息咨询中心(注册号:110105012516418),经投资人决定,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投资人:秦辉。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本企业投资人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经营者:润军,身份证号:110107198004200336,个体工商户注册号:110107604157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7MA0112F043,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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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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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李维升、何平、何福国:本院受理骆俊生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新疆元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元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朱登康毅、李宁:本院受理库尔勒泰通工程机械销售中心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869号 义乌佳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佳、苗永学:本院受理原告赵敬德诉被告义乌佳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佳、苗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2224号 陈邦金:本院受理原告郑忠华诉被告陈邦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6255号 夏朝春、崔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金艳诉被告夏朝春、崔丽丽、程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5209号 徐玲玲、张万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辣有引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能亚、李如祥、徐玲玲、张万虎、第三人微企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7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肖勇:原告冯乃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丁华兴、张琴芳、沈洋:本院受理巢蝶华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天津浩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75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3月2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曾明香:本会受理的成金华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3)苏仲裁字第1368号],由仲裁员张立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13时30分在本会(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B厅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中科世沃生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洛卡本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13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尚聪: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森申请执行尚聪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382民初1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认定:尚聪以澄清网络热门事件为由,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介绍王森的婚姻经过,并使用有王森肖像的截图,在叙述时以侮辱性文字进行描述,侵犯了王森的名誉权,因尚聪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被告尚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发布在个人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涉及损害原告王森名誉权的信息。二、被告尚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及微信账号发布文字信息向原告王森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后须保留三日。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3年2月至4月间,肖云科(男,身份证号码510322********6358)、曾浪(男,身份证号码500243********3331)等8人通过绵阳世纪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世纪钱包”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4656条,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邮寄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36号。联系电话:0516-68963975。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吊销转注销公告 北京文彩秀利信息咨询中心(注册号:110105012516418),经投资人决定,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吊销转注销登记,投资人:秦辉。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本企业投资人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经营者:润军,身份证号:110107198004200336,个体工商户注册号:110107604157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7MA0112F043,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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