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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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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后诉前、诉后判前、判后回访阶段推行“五步工作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标。 漳浦县检察院坚持“边介入、边引导、边调解”理念,将引导侦查与矛盾疏导同步推进,努力从源头消除“案结事不了”的隐患。在接到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时,该院办案检察官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养殖户,双方虾池相邻且使用同一个公共水沟。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向公共水沟内投入菊酯类农药,后被害人虾池内的鱼虾死亡,但鱼虾具体死亡原因暂时未明确,且鉴定需要一定时间。 考虑到双方多年以来因鱼虾养殖一直存在矛盾纠纷,且该案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若不及时固定证据、化解纠纷,可能引发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检察官当即决定提前介入,联合属地公安机关、司法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释法说理,为调解争取时间,最终在审查逮捕阶段促成双方和解。 逮捕不是目的,修复关系才是关键。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时,漳浦县检察院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标,严格审查案件的社会危险性,针对部分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矛盾纠纷尚未化解但存在化解可能的案件,注重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时,深入案发现场开展释法说理,必要时邀请值班律师现场普法,通过将情、理、法相结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该院在办理一起移送审查逮捕的寻衅滋事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刚毕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因为工作压力大,采取随意损坏路边车辆后视镜镜片的方式排解负面情绪。到案后,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鉴于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办案检察官组织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经过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该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过“严肃训诫+责令悔过+定期跟踪回访”的方式,使其认识到不逮捕并不等于无罪,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捕后诉前不是办案“空窗期”,而是矛盾“攻坚期”。针对已经批捕但具有和解可能的案件,漳浦县检察院通过跟踪调解、督促履约、监督整改等多种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起诉非终点,止争是关键。漳浦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继续联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弥合分歧。针对有调解基础但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重点关注提起公诉后当事人的反应及纠纷实际化解情况,一旦出现达成和解的可能,及时与法官沟通,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在该院办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置于屋内的摩托车烧毁的案件中,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系一时冲动,承办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积极寻求纠纷化解的可能,帮助双方当事人疏导情绪,引导他们理性看待分歧,最终在判决前促成双方和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案件判决生效,并非司法程序的终结。通过判后回访,帮助因案致困、因案返贫家庭重燃生活希望,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最后一公里”。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漳浦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走访时了解到,被害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因案致伤后花费近20万元医药费,未得到赔偿,且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个孩子因病常年卧床,需要人照顾,另一个孩子还在读小学,孩子母亲不在身边,家中老人也无法帮忙照顾孩子。案件宣判后,漳浦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并将两个孩子的教育问题线索移送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为因案致困家庭撑起“暖心伞”。 蔡秋莲 邱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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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漳浦检察用好“五步工作法”力促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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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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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后诉前、诉后判前、判后回访阶段推行“五步工作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标。 漳浦县检察院坚持“边介入、边引导、边调解”理念,将引导侦查与矛盾疏导同步推进,努力从源头消除“案结事不了”的隐患。在接到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时,该院办案检察官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养殖户,双方虾池相邻且使用同一个公共水沟。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向公共水沟内投入菊酯类农药,后被害人虾池内的鱼虾死亡,但鱼虾具体死亡原因暂时未明确,且鉴定需要一定时间。 考虑到双方多年以来因鱼虾养殖一直存在矛盾纠纷,且该案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若不及时固定证据、化解纠纷,可能引发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检察官当即决定提前介入,联合属地公安机关、司法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释法说理,为调解争取时间,最终在审查逮捕阶段促成双方和解。 逮捕不是目的,修复关系才是关键。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时,漳浦县检察院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标,严格审查案件的社会危险性,针对部分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矛盾纠纷尚未化解但存在化解可能的案件,注重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时,深入案发现场开展释法说理,必要时邀请值班律师现场普法,通过将情、理、法相结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该院在办理一起移送审查逮捕的寻衅滋事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刚毕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因为工作压力大,采取随意损坏路边车辆后视镜镜片的方式排解负面情绪。到案后,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鉴于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办案检察官组织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经过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该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过“严肃训诫+责令悔过+定期跟踪回访”的方式,使其认识到不逮捕并不等于无罪,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捕后诉前不是办案“空窗期”,而是矛盾“攻坚期”。针对已经批捕但具有和解可能的案件,漳浦县检察院通过跟踪调解、督促履约、监督整改等多种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起诉非终点,止争是关键。漳浦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继续联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弥合分歧。针对有调解基础但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重点关注提起公诉后当事人的反应及纠纷实际化解情况,一旦出现达成和解的可能,及时与法官沟通,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在该院办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置于屋内的摩托车烧毁的案件中,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系一时冲动,承办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积极寻求纠纷化解的可能,帮助双方当事人疏导情绪,引导他们理性看待分歧,最终在判决前促成双方和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案件判决生效,并非司法程序的终结。通过判后回访,帮助因案致困、因案返贫家庭重燃生活希望,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最后一公里”。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漳浦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走访时了解到,被害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因案致伤后花费近20万元医药费,未得到赔偿,且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个孩子因病常年卧床,需要人照顾,另一个孩子还在读小学,孩子母亲不在身边,家中老人也无法帮忙照顾孩子。案件宣判后,漳浦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并将两个孩子的教育问题线索移送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为因案致困家庭撑起“暖心伞”。 蔡秋莲 邱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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