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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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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天虎 唐上钦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明确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的战略地位。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领域。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复杂性增加、边际成本上升,突发环境事件与累积性生态问题并存,这些挑战对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推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既是落实全会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的核心举措,更是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明确新任务与新格局: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基点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并非孤立的法律实践,而是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推进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必须深刻把握和理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方位、目标任务与战略格局,确保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首先,要深刻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这进一步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过去的“被动补救”“重点治理”进入“主动保障”“系统构建”的新阶段。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目标,更深层次的任务在于通过强有力的法治手段,震慑和纠正一切违背“和谐共生”理念的行为,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人与自然的永续发展扫清障碍。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树立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不仅要打击犯罪行为,更要注重预防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生态服务功能的潜在风险。 其次,要主动融入“绿色发展”的新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通过对高污染、高能耗、偷排偷放等行为的规制,并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这就需要始终坚持绿色化发展方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因此,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能源结构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紧密协同,精准打击阻碍绿色转型的“卡脖子”犯罪问题,以法治力量倒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最后,要坚决扛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土地荒漠化、地下水超采等生态问题,其危害性不亚于传统的安全威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必须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高度,审视和部署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防线前移和加固。 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支柱 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科学、高效、严密的治理体系。构建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体系,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一、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夯实治理制度根基 法治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已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制度体系,但新污染物治理、生态产品价值保护等领域仍存在制度空白,亟须以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化制度创新。 首先,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理论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犯罪认定标准、责任追究机制与生态修复要求,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法治融合。其次,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环境犯罪,健全数据监测、证据固定等法律规范,确保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最后,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以解决“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从而形成法治闭环。 二、构建协同治理体系,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犯罪治理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治理体系。当前,跨区域污染犯罪、生态破坏链条化等问题凸显,单一治理主体难以应对,因此亟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和“要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促进区域联动发展”的要求,强化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协同治理。 在国内治理方面,要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犯罪治理协作机制,针对流域污染、跨省份非法倾倒等问题,实现线索移送、联合侦查、同步起诉,破解“地域管辖困境”。在部门协同方面,整合环保、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依托数字中国建设成果,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平台。在社会参与方面,应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形成“行政监管+司法惩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三、强化科技支撑体系,赋能治理精准高效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精准化、高效化离不开科技赋能,传统“人海战术”式的监管执法已难以适应当下复杂的生态环境形势。 当前,我们要推动科技创新与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深度融合。在监测预警环节,构建“空天地人”一体化监测网络,利用无人机巡查、生物监测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隐蔽性排污和非法占地等行为的实时发现。在证据固定环节,运用区块链技术留存监测数据,解决环境犯罪证据易灭失、难认定的问题。在生态修复环节,依托环境科学技术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提高修复效果评估的科学性,让科技成为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倍增器”。 彰显新时代价值追求: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内核 现代化的治理体系,背后必然蕴含着深厚的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实践不仅是在执行法律条文,更是在向社会传递鲜明的价值信号,塑造全社会的生态伦理和行为准则。 一、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立场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守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生态环境与民生福祉直接相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制约“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目标的实现。在治理重点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等领域的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生态环境的切实改善。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督促犯罪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畅通公益诉讼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保障民生”的有机统一。 二、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在生态环境领域体现得尤为深刻。首先,实现代际公平。惩治环境犯罪是为了维护代际之间的生态正义,因此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更不能损害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其次,实现区域公平。要坚决打击通过转移污染产业和危险废物,将环境负担转嫁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犯罪行为,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与公平负担。最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弘扬“生态伦理”的文明理念 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与司法,承载着引领社会价值观、塑造新型生态伦理的重要功能。通过将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界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国家向社会清晰地昭示了生态保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这有助于推动全社会从“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观念转变,引导公民和企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保护内化为一种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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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三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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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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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天虎 唐上钦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明确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的战略地位。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领域。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复杂性增加、边际成本上升,突发环境事件与累积性生态问题并存,这些挑战对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推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既是落实全会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的核心举措,更是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明确新任务与新格局: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基点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并非孤立的法律实践,而是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推进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必须深刻把握和理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方位、目标任务与战略格局,确保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首先,要深刻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这进一步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过去的“被动补救”“重点治理”进入“主动保障”“系统构建”的新阶段。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目标,更深层次的任务在于通过强有力的法治手段,震慑和纠正一切违背“和谐共生”理念的行为,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人与自然的永续发展扫清障碍。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树立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不仅要打击犯罪行为,更要注重预防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生态服务功能的潜在风险。 其次,要主动融入“绿色发展”的新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通过对高污染、高能耗、偷排偷放等行为的规制,并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这就需要始终坚持绿色化发展方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因此,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能源结构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紧密协同,精准打击阻碍绿色转型的“卡脖子”犯罪问题,以法治力量倒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最后,要坚决扛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土地荒漠化、地下水超采等生态问题,其危害性不亚于传统的安全威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必须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高度,审视和部署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防线前移和加固。 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支柱 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科学、高效、严密的治理体系。构建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体系,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一、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夯实治理制度根基 法治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已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制度体系,但新污染物治理、生态产品价值保护等领域仍存在制度空白,亟须以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化制度创新。 首先,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理论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犯罪认定标准、责任追究机制与生态修复要求,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法治融合。其次,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环境犯罪,健全数据监测、证据固定等法律规范,确保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最后,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以解决“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从而形成法治闭环。 二、构建协同治理体系,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犯罪治理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治理体系。当前,跨区域污染犯罪、生态破坏链条化等问题凸显,单一治理主体难以应对,因此亟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和“要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促进区域联动发展”的要求,强化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协同治理。 在国内治理方面,要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犯罪治理协作机制,针对流域污染、跨省份非法倾倒等问题,实现线索移送、联合侦查、同步起诉,破解“地域管辖困境”。在部门协同方面,整合环保、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依托数字中国建设成果,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平台。在社会参与方面,应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形成“行政监管+司法惩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三、强化科技支撑体系,赋能治理精准高效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精准化、高效化离不开科技赋能,传统“人海战术”式的监管执法已难以适应当下复杂的生态环境形势。 当前,我们要推动科技创新与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深度融合。在监测预警环节,构建“空天地人”一体化监测网络,利用无人机巡查、生物监测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隐蔽性排污和非法占地等行为的实时发现。在证据固定环节,运用区块链技术留存监测数据,解决环境犯罪证据易灭失、难认定的问题。在生态修复环节,依托环境科学技术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提高修复效果评估的科学性,让科技成为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倍增器”。 彰显新时代价值追求: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内核 现代化的治理体系,背后必然蕴含着深厚的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实践不仅是在执行法律条文,更是在向社会传递鲜明的价值信号,塑造全社会的生态伦理和行为准则。 一、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立场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守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生态环境与民生福祉直接相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制约“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目标的实现。在治理重点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等领域的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生态环境的切实改善。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督促犯罪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畅通公益诉讼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保障民生”的有机统一。 二、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在生态环境领域体现得尤为深刻。首先,实现代际公平。惩治环境犯罪是为了维护代际之间的生态正义,因此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更不能损害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其次,实现区域公平。要坚决打击通过转移污染产业和危险废物,将环境负担转嫁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犯罪行为,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与公平负担。最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弘扬“生态伦理”的文明理念 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与司法,承载着引领社会价值观、塑造新型生态伦理的重要功能。通过将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界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国家向社会清晰地昭示了生态保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这有助于推动全社会从“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观念转变,引导公民和企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保护内化为一种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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