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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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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丽娜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依法保护管理文物,是新时代文物工作的必然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布5件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具体实践。人民法院秉持最严格的文物保护理念,严厉打击盗掘、损毁、非法建设等各类文物犯罪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推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整体修复;全力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共同推动司法保护向文物活化利用环节延伸,形成守护文明瑰宝合力。 具体来说,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刑事司法是文物保护的利器,如何精准适用法律、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是当前文物犯罪案件审理的重要议题。在“王某平盗掘古墓葬案”和“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中,法院在认定王某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针对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行为,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文物犯罪中的系统思维,既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与教育功能,依法严惩盗掘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等犯罪行为,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文物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纳入裁判范畴,实现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刑民协同、修复优先”的模式参考。 二是支持文物行政执法,明晰工程建设法律边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第11条新增了“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这一规定明确了“保护第一”原则,为平衡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从民事裁判角度明确了违法建设风险自负原则,依法认定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法建造厂房,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明确传达了“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的裁判导向,强调了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法定义务,有利于遏制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同时,法院通过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予以纠正,体现了司法对文物行政执法的有力支持。 三是破解文物利用困境,护航文物活化利用和发展。文物不仅要“守得住”,更要“活起来”。如何在司法环节打通文物活化利用的堵点,是实现文物价值传承的重要课题。在“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法院突破传统执行模式,通过引导协商等柔性手段,巧妙化解执行僵局。面对遗址土地查封与征收补偿的复杂局面,法院没有简单启动拍卖程序,而是积极协调各方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确保了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完整征收与活化利用。该案的办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重大文化遗址中的智慧与担当,为文物利用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四是保护革命文物本体,助力传承红色精神。革命文物是党和国家的红色基因库,其司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归属,更关乎历史传承与精神弘扬。在“某风貌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法院高度重视文物的文化属性,在案件执行阶段创新采用引导加监督的方式,全程监督房屋腾退,确保旧居整体完好收回,并推动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此案是司法助力红色资源活态传承的典范,其通过物权保护与执行监督的有机结合,让革命文物承载的红色基因得以延续。 这些典型案例系统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的司法智慧。通过司法裁判、以案释法,人民法院不仅解决了文物领域的个案纠纷,更以法治刚性强化了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期待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通过丰富保护路径、完善裁判规则,为守护中华民族的精神根脉、筑牢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安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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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凝聚守护文明瑰宝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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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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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丽娜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依法保护管理文物,是新时代文物工作的必然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布5件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具体实践。人民法院秉持最严格的文物保护理念,严厉打击盗掘、损毁、非法建设等各类文物犯罪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推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整体修复;全力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共同推动司法保护向文物活化利用环节延伸,形成守护文明瑰宝合力。 具体来说,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刑事司法是文物保护的利器,如何精准适用法律、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是当前文物犯罪案件审理的重要议题。在“王某平盗掘古墓葬案”和“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中,法院在认定王某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针对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行为,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文物犯罪中的系统思维,既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与教育功能,依法严惩盗掘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等犯罪行为,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文物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纳入裁判范畴,实现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刑民协同、修复优先”的模式参考。 二是支持文物行政执法,明晰工程建设法律边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第11条新增了“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这一规定明确了“保护第一”原则,为平衡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从民事裁判角度明确了违法建设风险自负原则,依法认定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法建造厂房,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明确传达了“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的裁判导向,强调了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法定义务,有利于遏制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同时,法院通过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予以纠正,体现了司法对文物行政执法的有力支持。 三是破解文物利用困境,护航文物活化利用和发展。文物不仅要“守得住”,更要“活起来”。如何在司法环节打通文物活化利用的堵点,是实现文物价值传承的重要课题。在“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法院突破传统执行模式,通过引导协商等柔性手段,巧妙化解执行僵局。面对遗址土地查封与征收补偿的复杂局面,法院没有简单启动拍卖程序,而是积极协调各方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确保了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完整征收与活化利用。该案的办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重大文化遗址中的智慧与担当,为文物利用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四是保护革命文物本体,助力传承红色精神。革命文物是党和国家的红色基因库,其司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归属,更关乎历史传承与精神弘扬。在“某风貌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法院高度重视文物的文化属性,在案件执行阶段创新采用引导加监督的方式,全程监督房屋腾退,确保旧居整体完好收回,并推动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此案是司法助力红色资源活态传承的典范,其通过物权保护与执行监督的有机结合,让革命文物承载的红色基因得以延续。 这些典型案例系统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的司法智慧。通过司法裁判、以案释法,人民法院不仅解决了文物领域的个案纠纷,更以法治刚性强化了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期待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通过丰富保护路径、完善裁判规则,为守护中华民族的精神根脉、筑牢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安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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