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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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0102执异254号 蒿德龙:本院执行的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永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蒿德龙、彭桂清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0102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新疆君涵商贸有限公司、张智胜、庄新丽、代玉:本院执行的墨玉县和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智胜、田静、新疆君涵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墨玉县和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庄新丽、代玉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宝文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0102执异257号、25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异255号 董俊岐:本院执行的董俊春与甘肃盛源菊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俊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俊春申请追加薛菊香、王代祥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0102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浙0383破27号 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根据李成兰、丁钗妹申请,裁定受理江阴宏北钢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益民路2号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2幢5层,邮编:325000,联系人:朱莉、贺君,联系电话:13757725731、1386840786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5)皖13民辖终152号 安徽连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安徽连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已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皖13民辖终15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多次送达,你方均未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3民辖终15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喜常、吕峰利:原告孙培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5)苏0925民初6914号 黄建兵:本院受理原告苏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轶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宋轶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4)合仲字第216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5)粤1971破157号 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12月16日前,向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联系人:刘秀英、胡睿,联系电话:13712592779、139255466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5年12月31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5)粤1971破51号之二 本院根据叶雄波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利振线路板钻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1日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利振线路板钻孔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1月7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批准东莞市利振线路板钻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龙华口腔门诊部: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杨珺淇、宋凤贞、赵建元、孙可人、陈慧莹、柯伟燕、郭喜鹏、刘朝阳、郭丽萍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948-95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皓邦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杨珺淇、宋凤贞、赵建元、孙可人、陈慧莹、柯伟燕、郭喜鹏、刘朝阳、郭丽萍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948-95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杨珺淇、宋凤贞、赵建元、孙可人、陈慧莹、柯伟燕、郭喜鹏、刘朝阳、郭丽萍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948-95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刘艳荣:你于2024年5月14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浓街94号3单元4层2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拆改共用烟道,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你七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地址:泡崖街道办事处205室,电话:39010737)。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致歉声明
泰兴迎幸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及门诊部(曾用名:“泰兴牙博仕口腔门诊医疗有限公司、泰兴牙博仕口腔门诊医疗有限公司迎幸口腔门诊部”),现履行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苏1291民初1080号判决书,向社会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公司未经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经营店面门头及宣传中擅自突出使用或使用与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167559号“牙博士”和第26035253号“DD牙博士口腔DENTALDOCTOR”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公司现已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对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良好商誉造成的损害,特此向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表歉意。现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变更了企业名称,同时,也已停止了全部侵权行为。特此声明。
泰兴迎幸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