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破产审判优势,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 张亚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出清功能,助推防范化解风险,对仍有市场潜力的高负债企业通过依法重整实现重生,对“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如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加快市场出清、盘活低效用地等方面的优势,如何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司法智慧与力量,是办理破产案件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抓好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专业化是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涉及主体众多,关乎多方利益,与普通民商事个案办理差异较大,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破产法中撤销权、解除权等特殊制度的立法目的,加强衍生诉讼案件审理与破产程序的协调衔接。破产审判队伍要持续加大业务学习培训力度,及时掌握前沿理论,拓宽知识边界,提升破产审判专业能力和司法水平。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管理人能力和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管理人充分发挥推进协商、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为改善企业经营、促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要注重发挥管理人协会在管理人队伍指导、规范、发展、淘汰和管理人报酬保障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从更广泛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的质量。
  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破产重整可以帮助债务人重新规划其业务和资产,优化其财务结构,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从而恢复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加强重整制度建设,是实现人民法院成为“生病企业”医院这一目标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善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来挽救困境企业。在受理阶段,要依照法定标准受理重整案件,切实防止纯粹的减债式重整、空转式重整,确保企业重整的质量;在审理阶段,要有比较明确的重整思路,督促破产管理人,找准“病”因,辨“症”施治,确保重整后的企业不仅能减轻债务负担,而且要恢复盈利能力、实现新的发展。
  建立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找准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因案施策、精准发力,创新方法、创优工作思路,多措并举化解难题,高质效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要通过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力解决当前职工安置、资产处置、重整融资等堵点难题,使“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破产处置格局落到实处。
  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相应的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形成了“一网两平台”格局。要通过信息化提高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规范化的程度,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全程公开、步步留痕,监督规范各方破产行为,避免拖延处置企业破产事务,提高破产效率。同时,要通过信息化提高破产重整工作的效率,进一步公开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解决破产企业和投资人之间信息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促使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