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保障权益与劳动关系“解绑” 专家认为
“新职伤”确立了基于“劳动保护”的新型保障关系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随着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落地实施,我国建立起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框架。与传统工伤保险不同,职业伤害保障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平台企业按单缴费,劳动者无需缴费。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有哪些现实意义?未来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对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骁和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
记者:“新职伤”有哪些现实意义?
赵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将保障权益与劳动关系“解绑”,创设了一条独立的社会保险路径。
在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下,参保义务与劳动关系紧密绑定,形成了一种“非此即彼”的权利保障格局。而现实中,许多平台企业出于规避劳动关系相关责任的考量,通常不会主动为零工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这导致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期处于“职业风险高、保障覆盖低”的困境之中。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进一步压实了平台企业的缴费责任,要求其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对于从业者而言,一旦因工受伤,即可依规享受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在内的多项保障。特别是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还可领取生活保障费,有效缓解因伤致贫、因伤返贫的风险。
现在,平台企业被强制要求为从业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这在法律上确立了一种基于“劳动保护”而非“身份从属”的新型保障关系。从业者遭遇职业伤害后,无需再经历漫长而结果难料的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可以直接依据参保事实申请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保障费等法定待遇。
与此前多数零工从业者发生职业伤害后“零保障、无兜底”的处境相比,这一制度为他们构建起一道实实在在的安全网。它不仅减轻了个人与家庭在面对意外时的经济压力,也为从业者提供了持续工作的信心与尊严,真正实现了“伤有所扶、业有所安”。
记者:当前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新职伤”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受伤、用不上”,还有人对此缺乏了解,认为企业投保了商业险足矣。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新职伤”和商业保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
范围:尽管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概率性、不确定性,但是由于其发生之后,对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造成损害,其保障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因此,除了强化宣传,提升相关劳动者的认知之外,还应该在制度层面予以完善,一是继续拓宽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范围;二是在当前,应该支持和鼓励相关劳动者及其雇主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
赵骁:现行政策明确鼓励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体系。例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九条“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其目的在于在法定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之上,为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更充分、更及时的生活保障和生命财产保护。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提出“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这直接引导保险公司在供给端开发更适配的多样化产品,以满足职业伤害保障之外,诸如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伤亡等延伸风险保障需求。
记者:平台之外的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比如家政、餐饮、装修工等,是否依然游离于制度之外?
程阳:这个问题很有价值,目前制度设计以平台注册接单的新业态为核心对象;大批非平台型灵活就业群体(家政、餐饮、装修工等)在很多地区仍缺乏统一纳入机制,部分地方通过“灵活就业参照工伤参保/补贴”“扩展职业伤害试点”等局部探索,但覆盖率仍然非常有限。
赵骁:当前的试点工作已指明了方向,但要将保障范围覆盖至所有灵活就业人员,仍需在立法上寻求突破。家政、餐饮、装修工等平台之外的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他们是否能被覆盖、如何被覆盖,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国家层面确定了大的原则和行业缴费基准额,但具体实施仍由各地跟进。这可能导致地区间规则不一,对于跨区域经营的平台企业和流动性强的劳动者,可能产生不便和新的问题。
记者:当前,“新职伤”试点正在逐步扩大,相关政策的落地施行愈发具象化。未来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范围:目前职业伤害保障在试点过程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的适用,以及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的安全等问题。
因此,有待后续的立法完善:一是根据行业的差异,建立浮动费率制度,确保基金的收支与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关联,确保基金安全;二是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看,应该以缴费为基本财源,因此,应该减少财政补贴;三是应该在经办、职业伤害确认等程序方面更加便捷、规范;四是要厘清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工伤保险、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程阳:国家层面尽快推动法定化、标准化、全国互认化。
首先,统一费基与费率机制:明确行业基准、浮动(与事故率/预防成效挂钩)、财政补贴比例与对象边界,兼顾从业者保障与平台负担的可持续性。
其次,统一待遇与经办流程:将医疗、伤残、死亡、护理、抚恤等相关待遇的计算和发放进行统一规范,形成全国通行的标准体系。
再次,在坚持“一事故一制度、避免重复享受”的基础上,稳步将非平台型灵活就业纳入适配机制,实现应保尽保与制度公平。
最后,把安全预防、算法优化、教育培训的法定责任前置,叠加差别化费率与合规考核,从源头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