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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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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来自多所高校的十余位专家学者,聚焦“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平台主动过滤义务的边界、合理使用在二次创作领域的空间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计算标准等核心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在平台责任边界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就当前视频行业平台版权治理的现状而言,需要关注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条件、(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界限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强调,“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技术中立与技术不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将该规则引入网络服务商责任中,但该规则适用中不宜过大泛化对过错的认定,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要求平台主动过滤拦截,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故应根据平台具体行为来判断其注意义务,设定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认为,民法典已将“通知—删除”规则修改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这意味着平台在收到针对特定侵权作品的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绍玲认为,“通知—删除”规则最初主要针对简单、明显的侵权行为,对于复杂的、难以判断是否侵权的内容,平台在收到通知后不立即删除,不应被简单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则强调,在认定平台责任时应区分一般侵权、构成侵权的过错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恶意,不能将概括性的通知等同于平台对所有相关侵权行为都已“明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涛表示,出于技术与现实本身的鸿沟等考虑,不能让平台承担“一刀切”的全面主动过滤义务,并提出构建与平台知情程度、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层次化的义务体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成为本次研讨会的另一焦点,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过罚相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倍数确定以及“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难点,他建议采用“动态系统论”的量化模型,科学确定赔偿倍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建议,以许可费的百分比作为赔偿基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分阶段、分层次进行综合考察并确定赔偿倍数。 丛立先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储备、论证不足,故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适用条件,以惩罚恶意侵权为主,防止制度滥用。 刘晓春提到,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主要针对直接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尚未有网络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把当前惩罚性赔偿规则直接适用于短视频平台,会发生适用边界模糊的情况。 陈绍玲提出,就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通过“情节替代”效果考量长视频的损失,不宜简单用长视频的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因为权利人授权长视频传播的许可费,不能等同于权利人授权他人剪辑短视频的许可费。 此外,专家们还对合理使用制度、行业生态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丛立先谈到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认为判断关键在于二创作品是否对原作品构成“替代性使用”。陈绍玲指出,实践中诉讼双方会剔除构成合理使用的短视频,意味着这类案件中依然存在合理使用情形,法院依然要考虑合理使用情形对被告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困难。 冯晓青从宏观视角指出,长短视频平台间的纠纷根源在于缺乏成熟的商业合作模式,他倡导构建竞争中合作的版权治理机制,形成健康的产业创新生态,构建以创新引领为内核、以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在内的政策法律体系为调整规范、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为依托的运行机制。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郑宁引入最早产生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主张在考量平台相关义务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综合衡量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寻求对各方权益侵害最小的解决方案。 许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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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学术研讨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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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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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来自多所高校的十余位专家学者,聚焦“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平台主动过滤义务的边界、合理使用在二次创作领域的空间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计算标准等核心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在平台责任边界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就当前视频行业平台版权治理的现状而言,需要关注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条件、(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界限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强调,“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技术中立与技术不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将该规则引入网络服务商责任中,但该规则适用中不宜过大泛化对过错的认定,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要求平台主动过滤拦截,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故应根据平台具体行为来判断其注意义务,设定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认为,民法典已将“通知—删除”规则修改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这意味着平台在收到针对特定侵权作品的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绍玲认为,“通知—删除”规则最初主要针对简单、明显的侵权行为,对于复杂的、难以判断是否侵权的内容,平台在收到通知后不立即删除,不应被简单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则强调,在认定平台责任时应区分一般侵权、构成侵权的过错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恶意,不能将概括性的通知等同于平台对所有相关侵权行为都已“明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涛表示,出于技术与现实本身的鸿沟等考虑,不能让平台承担“一刀切”的全面主动过滤义务,并提出构建与平台知情程度、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层次化的义务体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成为本次研讨会的另一焦点,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过罚相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倍数确定以及“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难点,他建议采用“动态系统论”的量化模型,科学确定赔偿倍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建议,以许可费的百分比作为赔偿基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分阶段、分层次进行综合考察并确定赔偿倍数。 丛立先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储备、论证不足,故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适用条件,以惩罚恶意侵权为主,防止制度滥用。 刘晓春提到,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主要针对直接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尚未有网络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把当前惩罚性赔偿规则直接适用于短视频平台,会发生适用边界模糊的情况。 陈绍玲提出,就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通过“情节替代”效果考量长视频的损失,不宜简单用长视频的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因为权利人授权长视频传播的许可费,不能等同于权利人授权他人剪辑短视频的许可费。 此外,专家们还对合理使用制度、行业生态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丛立先谈到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认为判断关键在于二创作品是否对原作品构成“替代性使用”。陈绍玲指出,实践中诉讼双方会剔除构成合理使用的短视频,意味着这类案件中依然存在合理使用情形,法院依然要考虑合理使用情形对被告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困难。 冯晓青从宏观视角指出,长短视频平台间的纠纷根源在于缺乏成熟的商业合作模式,他倡导构建竞争中合作的版权治理机制,形成健康的产业创新生态,构建以创新引领为内核、以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在内的政策法律体系为调整规范、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为依托的运行机制。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郑宁引入最早产生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主张在考量平台相关义务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综合衡量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寻求对各方权益侵害最小的解决方案。 许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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