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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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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陈靖芯(身份证号:321102********044X)、陈冠博(身份证号:321002********5511) 你系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扬邗府征〔2024〕2号”征收决定所涉及的被征收人。根据该征收决定,依法对您名下位于邗江区念泗路6-1号12幢10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邗字2015425103、邗共字2015000102)进行征收。因你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政府基于征收部门的报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扬邗征补决[2025]6号),决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671561.00元(大写:贰佰陆拾柒万壹仟伍佰陆拾壹元整,其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定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固定设施移机补偿费等,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扬邗征补决[2025]6号)。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房屋征收部门(即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联系地址:扬州市邗江区长春路7号,联系方式:0514-82930002)领取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同时,你应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上述补偿款,并配合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若逾期领取或拒绝办理领取手续,房屋征收部门(或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以《储蓄存款存单》方式向你支付该补偿款。 如你对扬邗征补决[202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可在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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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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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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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陈靖芯(身份证号:321102********044X)、陈冠博(身份证号:321002********5511) 你系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扬邗府征〔2024〕2号”征收决定所涉及的被征收人。根据该征收决定,依法对您名下位于邗江区念泗路6-1号12幢10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邗字2015425103、邗共字2015000102)进行征收。因你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政府基于征收部门的报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扬邗征补决[2025]6号),决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671561.00元(大写:贰佰陆拾柒万壹仟伍佰陆拾壹元整,其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定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固定设施移机补偿费等,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扬邗征补决[2025]6号)。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房屋征收部门(即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联系地址:扬州市邗江区长春路7号,联系方式:0514-82930002)领取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同时,你应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上述补偿款,并配合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若逾期领取或拒绝办理领取手续,房屋征收部门(或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以《储蓄存款存单》方式向你支付该补偿款。 如你对扬邗征补决[202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可在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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