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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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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晓静 珍藏多年的生肖茅台被鉴定为假,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消费者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假生肖茅台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经营者应承担提交所售酒水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消费者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据了解,2017年林某从某商贸中心处购买6瓶乙未羊年生肖茅台酒(以下简称羊茅)与6瓶甲午马年生肖茅台酒(以下简称马茅),单价5000余元。林某向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杜某交付货款6万余元后,商贸中心向林某出具载有产品编号的收据。 随着生肖茅台酒市场热度上升,马茅与羊茅迎来价格快速上涨期。2023年,林某开封一瓶羊茅时发现酒有异常,遂找到杜某,杜某与其协商以3瓶飞天茅台作为赔偿,并将该羊茅原酒和酒瓶收回。林某对珍藏的羊茅和马茅产生质疑,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商贸中心及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贸中心返还11瓶羊茅和马茅价款共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60余万元,杜某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就林某诉争茅台酒真伪组织两次鉴定,经贵州茅台酒公司人员鉴定,该茅台酒外包装符合茅台公司生产特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上述茅台酒外包装与正品相符,但瓶口封装工艺与该品牌款式瓶口封装工艺不符,鉴定结果认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向法院提交了案涉茅台酒自商贸中心处购买的初步证据,商贸中心及杜某均未提交所售茅台酒的正规采购渠道、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商贸中心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需向林某退还货款外,还应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杜某系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以商贸中心名义销售案涉茅台酒,与商贸中心成立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故应当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商贸中心退还林某货款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60余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贸中心及杜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官庭后表示,销售假冒食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须承担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责任原则,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构建安全诚信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对于庭审期间杜某提出该案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官认为,案涉茅台酒未列明质量保证期,且贵州茅台酒生肖系列受品牌影响力、投资价值、稀缺性等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林某作为买受方基于茅台酒收藏价值考虑持有多年亦符合一般观念,其自2023年知晓其持有的茅台酒存在质量问题后,积极向商贸中心及杜某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林某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林某于2024年提起该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故法院对于商贸中心、杜某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同时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关于举证责任,法官解释称,食品经营者负有对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利于食品经营者对其所售产品追本溯源。诸如生肖茅台酒此类具有收藏、投资属性的特殊商品,因受品牌影响力、市场投放量、供给约束性等因素影响价格水涨船高,易滋生市场上“制假贩假”的温床,在销售流入二级市场的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采购食品以及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所售产品真伪有据可查。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应首选官方及正规授权渠道,谨慎购买非公开渠道销售的产品,同时应优先满足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避免参与“囤货倒卖”行为。购买时务必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及购物凭证,注明产品名称、购买时间、规格、编号、价格等信息,谨防因无交易凭证维权无门。如后续发现产品疑似假货,需保留完整包装、购买凭证、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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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肖茅台珍藏多年竟为假,法院判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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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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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晓静 珍藏多年的生肖茅台被鉴定为假,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消费者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假生肖茅台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经营者应承担提交所售酒水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消费者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据了解,2017年林某从某商贸中心处购买6瓶乙未羊年生肖茅台酒(以下简称羊茅)与6瓶甲午马年生肖茅台酒(以下简称马茅),单价5000余元。林某向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杜某交付货款6万余元后,商贸中心向林某出具载有产品编号的收据。 随着生肖茅台酒市场热度上升,马茅与羊茅迎来价格快速上涨期。2023年,林某开封一瓶羊茅时发现酒有异常,遂找到杜某,杜某与其协商以3瓶飞天茅台作为赔偿,并将该羊茅原酒和酒瓶收回。林某对珍藏的羊茅和马茅产生质疑,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商贸中心及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贸中心返还11瓶羊茅和马茅价款共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60余万元,杜某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就林某诉争茅台酒真伪组织两次鉴定,经贵州茅台酒公司人员鉴定,该茅台酒外包装符合茅台公司生产特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上述茅台酒外包装与正品相符,但瓶口封装工艺与该品牌款式瓶口封装工艺不符,鉴定结果认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向法院提交了案涉茅台酒自商贸中心处购买的初步证据,商贸中心及杜某均未提交所售茅台酒的正规采购渠道、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商贸中心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需向林某退还货款外,还应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杜某系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以商贸中心名义销售案涉茅台酒,与商贸中心成立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故应当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商贸中心退还林某货款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60余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贸中心及杜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官庭后表示,销售假冒食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须承担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责任原则,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构建安全诚信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对于庭审期间杜某提出该案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官认为,案涉茅台酒未列明质量保证期,且贵州茅台酒生肖系列受品牌影响力、投资价值、稀缺性等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林某作为买受方基于茅台酒收藏价值考虑持有多年亦符合一般观念,其自2023年知晓其持有的茅台酒存在质量问题后,积极向商贸中心及杜某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林某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林某于2024年提起该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故法院对于商贸中心、杜某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同时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关于举证责任,法官解释称,食品经营者负有对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利于食品经营者对其所售产品追本溯源。诸如生肖茅台酒此类具有收藏、投资属性的特殊商品,因受品牌影响力、市场投放量、供给约束性等因素影响价格水涨船高,易滋生市场上“制假贩假”的温床,在销售流入二级市场的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采购食品以及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所售产品真伪有据可查。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应首选官方及正规授权渠道,谨慎购买非公开渠道销售的产品,同时应优先满足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避免参与“囤货倒卖”行为。购买时务必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及购物凭证,注明产品名称、购买时间、规格、编号、价格等信息,谨防因无交易凭证维权无门。如后续发现产品疑似假货,需保留完整包装、购买凭证、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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