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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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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刘紫薇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长期以来,机动车滥用远光灯、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强光灯等不合理使用灯光的行为,一直备受司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诟病。夜间行车时,刺眼的强光造成周边环境明暗对比度急剧下降,导致行人和其他车辆驾驶员出现数秒视觉空白,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由滥用远光灯、强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何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不合理使用灯光的现象依然普遍?治理此类乱象面临哪些难点?又该如何有效应对?《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郑翔和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国强。 记者:在有明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何城市道路上不合理使用灯光的现象仍然常见? 郑翔:首先是驾驶人意识问题。部分驾驶人出于自利心理,只关注自身照明需求,忽视对向车辆的安全风险。有些人未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将远光灯设为常态;有些人对灯光使用的具体规定理解模糊,不清楚何时必须切换近光灯;还有人因不熟悉车辆操作,无意中开启远光灯而不自知;也有驾驶人明知故犯,认为频繁切换灯光麻烦,便一直开启远光灯。 其次是执法层面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的问题。滥用远光灯多为瞬间行为,除非交警设卡拦截,否则难以固定证据。在夜间或高速行驶状态下拦截查处,也对交警自身安全构成威胁。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滥用远光灯属于违反规定的道路通行行为,仅处以200元以下的处罚,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道路灯光环境复杂也是诱因之一。部分路段明暗交替频繁,如从亮处驶入隧道或桥下,驾驶人若缺乏频繁切换灯光的意识,易习惯性开启远光灯。路灯照明不均、广告牌等杂光干扰,也可能促使驾驶人以远光灯“弥补”照明不足。 记者:我们注意到,网络上流传着不少“应对”远光灯的教程,例如购买强光手电进行“魔法对轰”,或在被后车远光跟随时慢速让其超车,再以远光灯“回敬”。如何看待这类行为?若因此引发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郑翔:这类行为反映出滥用灯光问题已从单方违法演变为公共安全危机,甚至引发“以错纠错”的恶性循环。“魔法对轰”本质上是将自身从受害者转变为违法者,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显著提升事故风险。 滥用远光灯影响的不只是对方车辆,更会危及对向车道、侧前方车辆及行人,甚至包括自身安全。强光造成的数秒视觉空白,足以导致致命事故。此外,这类行为也会激化路怒情绪,形成“光光相报”的负面循环。 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会依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认定。若一方因“对轰”导致对方或第三方发生事故,则实施报复行为的一方通常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如涉多方违法,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因双方对峙导致无辜第三方受损,滥用灯光与实施报复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龚国强:使用强光手电或报复性开启远光,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如引发冲突或事故,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 记者:治理车辆不合理使用灯光问题,主要存在哪些难点? 郑翔:难点集中于执法与技术层面。滥用灯光行为转瞬即逝,交警现场识别与取证难度大,执法过程本身也伴随安全风险。目前普通交通摄像头难以有效捕捉和识别该类行为。此外,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也导致治理效果受限。 龚国强:改装产业链隐蔽也是治理的难点之一,一些亮度超标的灯具会通过电商、线下维修店等多渠道流通,源头追溯较为困难,但购买却很方便,加之部分驾驶员对远光灯危害认知不足,甚至将其视为“增强安全性”的手段,认为“越亮越安全”,无形中加大了治理的难度。 记者:对于治理不合理使用灯光这一系统性难题,应从哪些方面构建治理体系?特别是对于当前法规约束较弱的电动自行车滥用灯光问题,有哪些具体的治理思路? 郑翔:治理滥用灯光问题,需要构建一个从法规、执法、监管到宣传教育的综合治理体系。 首先,在立法与制度层面,要增强约束力与针对性。应系统评估并适度加大对滥用灯光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因滥用灯光导致交通事故的,要依法加重责任认定。同时,对多次违法者引入强制性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此外,应借助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契机,将机动车使用近光灯等规则明确延伸至电动自行车,并在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禁止在照明良好的城区道路上使用远光灯。 其次,在执法与技术层面,要提升精准性与有效性。一方面,要加大智能抓拍技术的研发与投入,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发现难、取证难”的瓶颈;另一方面,在滥用行为高发的时段与路段,应加强交警的流动巡查与突击执法,利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取证,提高执法威慑力。 再次,在市场监管与源头控制上,要实施全链条治理。市场监管部门需对线上线下流通的非法改装车灯进行源头清理,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依法重罚直至取消资质。同时,要在车辆年检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环节,将灯光参数如亮度、色温与照射角度纳入必检项目,杜绝违规改装车灯的车辆上路。 最后,在宣传教育与基础设施方面,要营造文明行车的良好环境。持续倡导“灯光礼仪”,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相关部门也应有针对性地排查并优化道路照明,消除视觉盲区与强烈明暗对比,从客观环境上减少驾驶人滥用远光灯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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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道路远光灯强光灯滥用 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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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持续倡导“灯光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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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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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刘紫薇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长期以来,机动车滥用远光灯、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强光灯等不合理使用灯光的行为,一直备受司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诟病。夜间行车时,刺眼的强光造成周边环境明暗对比度急剧下降,导致行人和其他车辆驾驶员出现数秒视觉空白,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由滥用远光灯、强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何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不合理使用灯光的现象依然普遍?治理此类乱象面临哪些难点?又该如何有效应对?《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郑翔和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国强。 记者:在有明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何城市道路上不合理使用灯光的现象仍然常见? 郑翔:首先是驾驶人意识问题。部分驾驶人出于自利心理,只关注自身照明需求,忽视对向车辆的安全风险。有些人未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将远光灯设为常态;有些人对灯光使用的具体规定理解模糊,不清楚何时必须切换近光灯;还有人因不熟悉车辆操作,无意中开启远光灯而不自知;也有驾驶人明知故犯,认为频繁切换灯光麻烦,便一直开启远光灯。 其次是执法层面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的问题。滥用远光灯多为瞬间行为,除非交警设卡拦截,否则难以固定证据。在夜间或高速行驶状态下拦截查处,也对交警自身安全构成威胁。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滥用远光灯属于违反规定的道路通行行为,仅处以200元以下的处罚,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道路灯光环境复杂也是诱因之一。部分路段明暗交替频繁,如从亮处驶入隧道或桥下,驾驶人若缺乏频繁切换灯光的意识,易习惯性开启远光灯。路灯照明不均、广告牌等杂光干扰,也可能促使驾驶人以远光灯“弥补”照明不足。 记者:我们注意到,网络上流传着不少“应对”远光灯的教程,例如购买强光手电进行“魔法对轰”,或在被后车远光跟随时慢速让其超车,再以远光灯“回敬”。如何看待这类行为?若因此引发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郑翔:这类行为反映出滥用灯光问题已从单方违法演变为公共安全危机,甚至引发“以错纠错”的恶性循环。“魔法对轰”本质上是将自身从受害者转变为违法者,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显著提升事故风险。 滥用远光灯影响的不只是对方车辆,更会危及对向车道、侧前方车辆及行人,甚至包括自身安全。强光造成的数秒视觉空白,足以导致致命事故。此外,这类行为也会激化路怒情绪,形成“光光相报”的负面循环。 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会依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认定。若一方因“对轰”导致对方或第三方发生事故,则实施报复行为的一方通常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如涉多方违法,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因双方对峙导致无辜第三方受损,滥用灯光与实施报复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龚国强:使用强光手电或报复性开启远光,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如引发冲突或事故,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 记者:治理车辆不合理使用灯光问题,主要存在哪些难点? 郑翔:难点集中于执法与技术层面。滥用灯光行为转瞬即逝,交警现场识别与取证难度大,执法过程本身也伴随安全风险。目前普通交通摄像头难以有效捕捉和识别该类行为。此外,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也导致治理效果受限。 龚国强:改装产业链隐蔽也是治理的难点之一,一些亮度超标的灯具会通过电商、线下维修店等多渠道流通,源头追溯较为困难,但购买却很方便,加之部分驾驶员对远光灯危害认知不足,甚至将其视为“增强安全性”的手段,认为“越亮越安全”,无形中加大了治理的难度。 记者:对于治理不合理使用灯光这一系统性难题,应从哪些方面构建治理体系?特别是对于当前法规约束较弱的电动自行车滥用灯光问题,有哪些具体的治理思路? 郑翔:治理滥用灯光问题,需要构建一个从法规、执法、监管到宣传教育的综合治理体系。 首先,在立法与制度层面,要增强约束力与针对性。应系统评估并适度加大对滥用灯光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因滥用灯光导致交通事故的,要依法加重责任认定。同时,对多次违法者引入强制性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此外,应借助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契机,将机动车使用近光灯等规则明确延伸至电动自行车,并在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禁止在照明良好的城区道路上使用远光灯。 其次,在执法与技术层面,要提升精准性与有效性。一方面,要加大智能抓拍技术的研发与投入,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发现难、取证难”的瓶颈;另一方面,在滥用行为高发的时段与路段,应加强交警的流动巡查与突击执法,利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取证,提高执法威慑力。 再次,在市场监管与源头控制上,要实施全链条治理。市场监管部门需对线上线下流通的非法改装车灯进行源头清理,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依法重罚直至取消资质。同时,要在车辆年检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环节,将灯光参数如亮度、色温与照射角度纳入必检项目,杜绝违规改装车灯的车辆上路。 最后,在宣传教育与基础设施方面,要营造文明行车的良好环境。持续倡导“灯光礼仪”,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相关部门也应有针对性地排查并优化道路照明,消除视觉盲区与强烈明暗对比,从客观环境上减少驾驶人滥用远光灯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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