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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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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浙0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欧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家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消除临沂欧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家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内容强制登报声明如下: 临沂欧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1282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欧派”作为企业名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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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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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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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浙0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欧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家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消除临沂欧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家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内容强制登报声明如下: 临沂欧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派智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1282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欧派”作为企业名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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