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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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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绍聪、陈洪、刘广敬:关于宋盛凯申请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在2025年10月10日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杨会成(120101********0527):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4812号原告王茜与被告杨会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汪训忠: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984民初4919号民事上诉状2份。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王娇:本院在执行彭勇福与重庆追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彭勇福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重庆追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娇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邮寄传票等文书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4:30在本院执行服务大厅对你进行关于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的听证/询问,逾期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执行异议阶段的相关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张琴:本院受理毛忠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杨晶:本院受理的(2025)川1303民初512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东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孔敏:本院受理王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句容市禄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云南宝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腾冲市猴桥镇安德养殖场与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云0581民初4706号判决书。判决:1.原、被告签订的《灯草坝肉牛养殖合作协议》于2025年8月26日解除;2.被告云南宝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腾冲市猴桥镇安德养殖场租金及违约金合计59000元;3.驳回原告腾冲市猴桥镇安德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腾冲市猴桥镇安德养殖场负担7762元,被告云南宝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5)桂0324破1号 2025年9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桂林海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狮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桂林海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于2025年9月28日指定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海狮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海狮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前向管理人(债权申报联系人:王波,联系方式:13557933085,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1号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全州县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1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720会议室召开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载明代理参会表决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合法证明和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袁瑞瑞:本院受理赵吕海诉你与赵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三亚吉阳启航签王之王餐饮店:本委已受理梁泽铃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28日15:30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具体地址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微信公众号搬迁公告为准)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松: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21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纠纷一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满之日起第5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刘珊: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7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纠纷一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满之日起第5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李超军、原忠娟: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3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纠纷一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满之日起第5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王金龙、杨丽娜: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3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纠纷一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满之日起第5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吴兴远: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7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纠纷一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满之日起第5日14时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钟富诚(身份证号:362227199602211530):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宜仲裁字第33号《宜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85)
宜春仲裁委员会
易超影(身份证号:362201198601245212):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宜仲裁字第34号《宜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85)
宜春仲裁委员会
刘志锋(身份证号:362201199101063812):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宜仲裁字第30号《宜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85)
宜春仲裁委员会
大连旭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高稽通字【2025】04019号)。自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合计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25200.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我中心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等有异议,可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如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我中心将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马德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擅自对振兴路208号院内原有5处建筑物进行翻建扩建,通过2018年大连测绘基础数据以及2023年卫星影像数据进行时点鉴定,原始房屋面积2818.45平方米,翻建扩建后建筑物为3处面积3858.94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3处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特此公告。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奇自然资催告矿字[2025]第3号
许博义:我局已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奇自然资罚矿字(2024)9号],并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送达。你至今尚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1.没收采出矿产品违法所得28196元;2.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5639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56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奇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9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更正通知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宋文军,身份证号:422727197101073576。经查你驾驶渝B537BD于2025年4月19日20时3分,在万州北站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30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51010476,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2025年07月24日,拟处罚金额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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