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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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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卜列提普·赛麦提:本院受理巴州硕特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辽0882执2619号 曹金凤、赵金辉: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金波与被执行人曹金凤、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欠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6175保全费2145元、执行费290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5)辽0882执2650号 王向荣: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于虹与被执行人王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欠款本金286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515保全费420元、诉讼公告费400元、执行费329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54号 申请人泰州海晟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25094、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森元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55号 申请人常州徽缘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33518、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临海金诚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10月9日10时至2025年10月10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昌建广场项目一期4A#楼(SOHO.商业4)。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2,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路旭东、徐马平:本院受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刊登的被告为刘安丽的公告内容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应更正为“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南通海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周利智、张静:本会受理的中泰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争议一案,案号:(2024)苏仲裁字第2265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江西恒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南昌凯沃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苏仲裁字第221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利博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晋胜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003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潘梁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B厅开庭仲裁。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芳林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胥口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415号],由仲裁员钱东辉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11月3日9时30分在本会园区第二仲裁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开庭。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捷鑫天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陈文广与你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061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仲裁答辩文书及变更仲裁请求答辩通知等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2025年12月30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湖南昌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羊和香、王正英、李小佐、曾德鹉和黎宏荣与你公司及江苏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5〕第34、35、36、37、38号),现已作出裁决。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易椰城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淑敏、谭秀梅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海秀劳人仲裁字〔2025〕第59-60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铺面),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秀英颜妆智美美容养生店:本委受理的王心怡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5〕第28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13日15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铺面101-7、8、9号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电话:6861357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结束15日后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浙0603破103号之一 2022年11月9日,本院根据浙江中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1笔,合计金额为256305.66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议案》等报告。2025年9月1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书》:管理人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债务人也未依法提出重整及和解申请。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审理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盈裕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李树云(女,68岁,身份证号码:132629195611147220),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送达“京通卫医加处[2024]079号”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京通卫医催[2025]20922号”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79号120室,电话:010-80888676转120)。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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