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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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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元培改革与北京大学法科规模的扩大(下)

蔡元培改革与北京大学法科规模的扩大(下)

( 2025-09-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1917年年底,北京大学评议会通过了《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要求各科组织教授会。刚开始教授会的职能还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可以肯定的是,教授会的成立对于法科的法学教育是有一定影响的。教授会相比于传统的行政官僚体制进行大学的管理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大学是一种创造知识、传播知识的机构,这就决定了大学的工作须紧紧围绕知识来进行,知识来源于对真理的认识,不依附于行政权威而独立存在。因此,由那些知识的物质载体教授、讲师组织教授会来进行知识的自我管理和控制当然比来自外在的、盲目的、恣意的行政官僚管理体制优越。随着这种机制的运作逐渐成熟,教授会在北京大学法学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蔡元培将大学定位为专门探索高深学问、以研究真理为旨趣的学术机构这个办学方针的指导下,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通过《研究所通则》和《研究所办法草案》,规定法科须设立法律门、政治门和经济门三个研究所,商科学生附入经济门研究所。法律门的研究方法是各国法律比较学说异同评、名著研究、译名审定等,政治门和经济门的研究方法为名著研究和译名审定等。为配合研究工作的展开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北京大学印行《北京大学月刊》,其稿件由九门研究所分任,每门所任自三千言以至七千言。研究所教授还要自择专题,每个月写论文一篇,或公开讲演或登载于月刊及其他刊物。草案还对研究科目作出了规定,研究科目分研究科和特别研究科。研究科由教员指定研究科目,在每学年开始的时候,各研究员须择定愿意研究之题目,随时由教员指定书籍自行参考。每项研究科,每星期或两星期开会一次,会时由本科教员讲演其心得,本科研究员亦得讨论质问。特别研究科由研究员自择论题,经主任认可,或由研究科各教员拟定若干题,让研究员自己选择。题目确定之后,由各研究员自行研究,随时得请本科各教员指示参考书及商榷研究之方法,以所得结果作论文一篇。论文完成后,由本科研究所教员共同阅看,其收录与否由各教员开会定之,所收录之论文由研究所交付大学图书馆保存或节要采登月刊,其未经收录之论文由各教员指出应修改之处,交给作者自己修改。另外,研究所的教员及研究员每月开会一次,由研究员1人或2人报告其特别研究之结果,报告结束后各教员和研究员可以自由讨论。研究员选择的研究科目可分主科与副科。凡研究员特别研究论题所在之科为其主科;主科之外可择一副科,其副科之范围或为本门之一种。其目的是拓宽研究员的视野。法科学长王建祖负责按照上述规定筹建法科研究所。到1917年年底,法科研究所的筹建工作基本完成。
  尽管从理论上讲,研究所为研究学术而设。凡属学术之事,皆可研究,本不宜加以限制。但为应世需用起见,学术中之事项又有缓急先后之别,故不得不确定一范围。王建祖在筹办开始的时候,即拟定一办法,先通告研究员关于研究科目,再行分配办理。不久各研究员开报了如下科目:(1)比较法律;(2)政治学;(3)经济学;(4)财政学;(5)银行货币学。其中由王宠惠负责比较法律,张耀曾负责政治学,张嘉森负责国际法,胡钧负责财政学,陈兆焜负责经济学,马寅初负责银行货币学。
  法科研究所成立之后,又陆续聘任了多名教员指导研究员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其中左德敏任保险法,徐崇钦任商业与工厂管理法,康宝忠任中国法制史,王景歧任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周家彦任行政法,罗文干任刑法研究教员,陈长乐任美国宪法之研究,张国药任贫民生计问题及欧战后世界经济之变迁。至此,法科三研究所从研究课题到指导教员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受蔡元培改革北京大学的影响,北京大学将农科改为农业专门学校,划出独立。以工科归并北洋大学,以北洋大学法科归并北京大学。因此,法科的规模得以扩大。
  北京大学的商科在1917年也归并到法科里面。本来按照北洋政府教育部的命令,商科应该设立银行保险等专门,但北京大学商科于1917年年初设立,不设专门,并不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因此,北京大学于当年5月15日呈请教育部,以现有商科改为商业,而隶于法科,很快得到教育部的批准。从此,北京大学法科又增加了商业一门。从此北京大学法科得到大幅度扩充,成为北京大学较大的科系之一。
  蔡元培改革之后的北京大学气象一新,综合性大学创办法科的优势得到一定程度的展现。随着北洋大学法科、北京大学商科并入法科,北京大学法科较改革之前大为扩充,具有一定的规模,逐渐成为北京大学一大科系。但此种规模的扩大并不是以质量的下降为代价的,反而较改革之前有相当的提高。
  (文章节选自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的《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蔡元培改革与北京大学法科规模的扩大(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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