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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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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孙风兰:本院执行的蔡永庄与新疆华疆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蔡永庄申请追加刘士权、孙风兰、李嘉诚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4907号 黄士伟、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士伟及第三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枣乐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其军、第三人建湖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信福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阿田及你(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董阿田就本院(2025)苏092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倪江琴:原告李慧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48号 申请人文安县亚薇塑料制品厂因遗失兴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0900053 29291166、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49号 申请人台州亮工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53954、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殷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50号 申请人文安县正伊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50617、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庚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52、53号 申请人东莞市裕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200052 26592340、10200052 26592345,金额均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宋鹏涛: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5)第13号案申请人宋鹏涛与你就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商仲裁字(2025)第1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你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委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商丘仲裁委员会 我院定于2025年10月3日10时至10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方红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工业用地及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2832号,房屋建筑面积8942.31㎡,宗地面积5318.1㎡)。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2024年6月7日一行人在天津市蓟州区通武线发生事故,后死亡。交警大队于2024年6月19日已在《天津日报》上公告,死者女,短发,较瘦,约155厘米,着棕色上衣黑裤红鞋,未查明身份。现司机已将补偿款伍万元提存至我处。请该行人的继承人持身份证、法院文书到我处领取。自提存日五年内未领,该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3号 电话:022-82863561 天津市蓟州公证处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87号 被鉴定人:杨自坤,身份证号:51222719720102**** 用人单位:宜昌市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背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77号 被鉴定人:黄隆玉,身份证号:42272219721112****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75号 被鉴定人:李绪娥,身份证号:42011319760308**** 用人单位:宜昌开城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下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7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7个月,自2024年11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69号 被鉴定人:张善敏,身份证号:42280219750512**** 用人单位:湖北洪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遗失声明 喻为是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姓名:喻为,证号:1006143)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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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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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孙风兰:本院执行的蔡永庄与新疆华疆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蔡永庄申请追加刘士权、孙风兰、李嘉诚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4907号 黄士伟、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士伟及第三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枣乐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其军、第三人建湖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信福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阿田及你(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董阿田就本院(2025)苏092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倪江琴:原告李慧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925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48号 申请人文安县亚薇塑料制品厂因遗失兴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0900053 29291166、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49号 申请人台州亮工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53954、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殷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50号 申请人文安县正伊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50617、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庚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52、53号 申请人东莞市裕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200052 26592340、10200052 26592345,金额均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宋鹏涛: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5)第13号案申请人宋鹏涛与你就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商仲裁字(2025)第1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你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委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商丘仲裁委员会 我院定于2025年10月3日10时至10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方红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工业用地及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2832号,房屋建筑面积8942.31㎡,宗地面积5318.1㎡)。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2024年6月7日一行人在天津市蓟州区通武线发生事故,后死亡。交警大队于2024年6月19日已在《天津日报》上公告,死者女,短发,较瘦,约155厘米,着棕色上衣黑裤红鞋,未查明身份。现司机已将补偿款伍万元提存至我处。请该行人的继承人持身份证、法院文书到我处领取。自提存日五年内未领,该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3号 电话:022-82863561 天津市蓟州公证处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87号 被鉴定人:杨自坤,身份证号:51222719720102**** 用人单位:宜昌市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腰背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77号 被鉴定人:黄隆玉,身份证号:42272219721112****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75号 被鉴定人:李绪娥,身份证号:42011319760308**** 用人单位:宜昌开城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下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7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7个月,自2024年11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69号 被鉴定人:张善敏,身份证号:42280219750512**** 用人单位:湖北洪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遗失声明 喻为是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姓名:喻为,证号:1006143)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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