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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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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令云:本院受理庞新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武龙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02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程学海:本院受理张桂林、张林、张玲翠、聂春娥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立方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茜诉你方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邓城志:本院受理张东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贾小宝:本院受理范诚寒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5)苏04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锌连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玲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李爱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何斌仁、第三人河南遍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兴启诉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14时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廖静:本院受理郁文俊诉被告廖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孙振:本院受理张言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

行为人:陈丙汉
居民身份证:44030119341129****
联系电话:136****102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书院5号****
  行为人存在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于2010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161529.45元(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含2017年8月发放的2017年度调资增加部分),行为人于2020年9月3日到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签署《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确认书》,确认在“深圳社保局(中心)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放弃在海南社保局(中心)作为基本养老金领取地”,2017年7月至2022年12月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行为人及其女儿,要求行为人退回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但行为人不予理睬,在经我局责令后,行为人未退回违规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拒不配合送达相关文书,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依法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对行为人送达《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儋人社处告字〔2025〕B2号),将我局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行为人,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要求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儋人社处字〔2025〕B32号)《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行为人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壹拾陆万壹仟伍佰贰拾玖元肆角伍分(¥161529.45元),退回至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号(账户名: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户:1005911200001618),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逾期未领取《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视为已送达,此《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为人如对本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符金波 王振伟
  联系电话:0898—23258600 23311212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监察科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

行为人:林文善
居民身份证:46002919520205****
联系电话:1361022****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市新路****
  行为人存在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于2012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182320.86元(含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和2021年6月发放的2021年调资增加部分),行为人于2021年2月25日到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签署《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确认书》,确认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心)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放弃海南社会保险局(中心)作为基本养老金领取地”,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要求行为人退回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但行为人拒不退回,在经我局责令后,行为人未退回违规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且拒不配合送达相关文书,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依法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对行为人送达《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儋人社处告字〔2025〕B3号),将我局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行为人,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要求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儋人社处字〔2025〕B31号)《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行为人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壹拾捌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捌角陆分(¥182320.86元),退回至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号(开户行: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户:1005911200001618),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逾期未领取《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视为已送达,此《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为人如对本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符金波 王振伟
  联系电话:0898—23258600 23311212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监察科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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