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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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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文/图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发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近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是围绕“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所著的一部扛鼎之作。 自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来,关于该制度的程序规则和实体事由,理论和实践一直争议不断。该书结合民商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等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规则,通过二十四讲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范畴、程序规则和实体事由进行了系统研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进行了全面回应。 9月9日,《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新书发布会暨执行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新书发布之际,《法治日报》记者就该书创作背后的故事采访了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教授。 记者:王教授,“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历经十年,可谓十年磨一剑。在该解释出台的重要历史节点,您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出版了,也是磨剑十年,可以和我们分享一下十年来的心路历程吗? 王毓莹:首先,我非常有幸能自“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立项之初,便深度参与其中。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许只是弹指一挥间,但对于一部司法解释的酝酿、打磨、成型而言,对于一位亲历其间的法律人的学术生命而言,却显得尤为厚重与漫长,这份厚重感于我,更显真切。 其次,与执同行的十年,是我个人在学术与实务道路上跋涉的十年,更是执行异议之诉规则体系从混沌走向明晰的十年。2015年7月,“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立项,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直面实践难题、统一该领域裁判尺度的决心。彼时,我们怀抱热忱,却未曾预料,从最初构想到最终落地,这条路竟跋涉十年之久。如今,这部万众期盼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以出台。 最后,有幸作为这段历程的参与者与见证者,我怀着敬畏之心,将十年间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点滴思考与实践体悟,融注于《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一书之中。拙作倘能对实务同仁稍启思路,或为理论探索聊供参考,于理解适用这部凝聚众智的司法解释、推动制度完善略尽绵薄,便不负初心。 记者:谈到初心,您作为最初“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执笔人,虽因工作变动没有最终完成承办工作,但为这部司法解释出台作出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那段工作经历,有哪些使您印象深刻呢? 王毓莹:解释立项伊始,我作为最初的执笔人,首要任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的领导下,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共同对司法实践中困扰各级法院已久的执行异议之诉难题进行系统梳理。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研讨,我最终形成了一份近三万字的调研报告,对其复杂成因进行了系统剖析,并尝试提出体系化的解决方案。我受命起草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初稿,试图初步搭建该问题的框架结构。 2017年8月,我调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置身于审判一线,直面大量鲜活、复杂甚至尖锐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使我对此类纠纷的实践样态有了更为直观、深刻的认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多次强调,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平衡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与执行程序效率、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并需充分考虑不同权利类型的优先顺位问题。这使我们的研究得以迅速聚焦于权利冲突的本质、裁判理念的差异以及统一规则构建的路径等核心命题,极大地提升了课题研究的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 记者: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在起草“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工作过程中,是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 王毓莹:为了凝聚共识、破解困局,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召开了两次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分别主持了研讨会。两次学术研讨会上民法学者、商法学者与民诉法学者华山论剑,热烈与深入的探讨,充分印证了该问题在理论层面引发的广泛共鸣与高度关注。 带着问题与思考,我们深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辖区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北京高院与上海高院,与一线法官坦诚交流。我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的领导下,受命执笔起草全国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中关于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相关条款。起草期间,与民二庭领导、同事的数次集中研讨、交流,使我受益匪浅,于我而言这又是一次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凝练为规范性指导的宝贵尝试。这段经历,使我更深切地体会到执行异议之诉规则形成的复杂性。同时,我也在关注程序方面的竞合问题,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记者:2021年3月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以来,您并没有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研究,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进修期间最终决定写作该书,可以分享一下这段经历吗? 王毓莹:投身学界后,我继续以学者的身份,参与司法解释的论证、修改和完善工作,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贡献绵薄之力。伴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思考的沉淀,分享与传播成为自然的需求。我开始尝试走出书斋,将我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解、困惑与思考,带到更广阔的讲台。这个过程,对我而言是巨大的挑战,更是珍贵的锻炼机会。正是这一次次的宣讲、交流、辩论,迫使我不断深化思考、精炼表达,在思想的碰撞中检验理论的成色,在实践的反馈中校准认知的偏差。同时,我也将思考凝结成文字,撰写了一系列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专业文章,试图为理论研究的积累和实践难题的解决贡献涓滴之力。 2022年3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挂职副厅长后,我接触和审理了针对各地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抗诉案件。我发现,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的缺失,使得不同的审判组织就同类案件作出的裁判大相径庭,法官的成长经历、学识水平、价值取向、性格心理等主观因素差异在案件中可能会被放大。这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判可预测性降低,也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无序性。这更加坚定了我深耕这一领域,并写一本书的想法。 记者手记 人生没有预设的标准答案,每一次选择都充满未知。重要的是并非绝对“正确”的起点,而是在选择的道路上,如何以不懈的努力、严谨的治学和对法治的信仰,赋予选择以意义,使之趋向“正确”。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受命执笔初稿,2017年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锤炼,2019年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深耕,2022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再到步入学术殿堂持续探索……十年历程,如光影流转,王毓莹教授的人生轨迹与“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演进历程紧密交织,相互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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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同行 相伴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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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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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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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教授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新书发布会暨执行实务研讨会上作新书介绍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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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文/图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发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近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是围绕“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所著的一部扛鼎之作。 自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来,关于该制度的程序规则和实体事由,理论和实践一直争议不断。该书结合民商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等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规则,通过二十四讲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范畴、程序规则和实体事由进行了系统研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进行了全面回应。 9月9日,《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新书发布会暨执行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新书发布之际,《法治日报》记者就该书创作背后的故事采访了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教授。 记者:王教授,“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历经十年,可谓十年磨一剑。在该解释出台的重要历史节点,您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出版了,也是磨剑十年,可以和我们分享一下十年来的心路历程吗? 王毓莹:首先,我非常有幸能自“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立项之初,便深度参与其中。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许只是弹指一挥间,但对于一部司法解释的酝酿、打磨、成型而言,对于一位亲历其间的法律人的学术生命而言,却显得尤为厚重与漫长,这份厚重感于我,更显真切。 其次,与执同行的十年,是我个人在学术与实务道路上跋涉的十年,更是执行异议之诉规则体系从混沌走向明晰的十年。2015年7月,“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立项,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直面实践难题、统一该领域裁判尺度的决心。彼时,我们怀抱热忱,却未曾预料,从最初构想到最终落地,这条路竟跋涉十年之久。如今,这部万众期盼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以出台。 最后,有幸作为这段历程的参与者与见证者,我怀着敬畏之心,将十年间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点滴思考与实践体悟,融注于《执行异议之诉二十四讲》一书之中。拙作倘能对实务同仁稍启思路,或为理论探索聊供参考,于理解适用这部凝聚众智的司法解释、推动制度完善略尽绵薄,便不负初心。 记者:谈到初心,您作为最初“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执笔人,虽因工作变动没有最终完成承办工作,但为这部司法解释出台作出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那段工作经历,有哪些使您印象深刻呢? 王毓莹:解释立项伊始,我作为最初的执笔人,首要任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的领导下,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共同对司法实践中困扰各级法院已久的执行异议之诉难题进行系统梳理。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研讨,我最终形成了一份近三万字的调研报告,对其复杂成因进行了系统剖析,并尝试提出体系化的解决方案。我受命起草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初稿,试图初步搭建该问题的框架结构。 2017年8月,我调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置身于审判一线,直面大量鲜活、复杂甚至尖锐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使我对此类纠纷的实践样态有了更为直观、深刻的认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多次强调,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平衡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与执行程序效率、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并需充分考虑不同权利类型的优先顺位问题。这使我们的研究得以迅速聚焦于权利冲突的本质、裁判理念的差异以及统一规则构建的路径等核心命题,极大地提升了课题研究的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 记者: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在起草“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工作过程中,是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 王毓莹:为了凝聚共识、破解困局,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召开了两次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分别主持了研讨会。两次学术研讨会上民法学者、商法学者与民诉法学者华山论剑,热烈与深入的探讨,充分印证了该问题在理论层面引发的广泛共鸣与高度关注。 带着问题与思考,我们深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辖区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北京高院与上海高院,与一线法官坦诚交流。我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的领导下,受命执笔起草全国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中关于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相关条款。起草期间,与民二庭领导、同事的数次集中研讨、交流,使我受益匪浅,于我而言这又是一次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凝练为规范性指导的宝贵尝试。这段经历,使我更深切地体会到执行异议之诉规则形成的复杂性。同时,我也在关注程序方面的竞合问题,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记者:2021年3月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以来,您并没有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研究,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进修期间最终决定写作该书,可以分享一下这段经历吗? 王毓莹:投身学界后,我继续以学者的身份,参与司法解释的论证、修改和完善工作,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贡献绵薄之力。伴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思考的沉淀,分享与传播成为自然的需求。我开始尝试走出书斋,将我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解、困惑与思考,带到更广阔的讲台。这个过程,对我而言是巨大的挑战,更是珍贵的锻炼机会。正是这一次次的宣讲、交流、辩论,迫使我不断深化思考、精炼表达,在思想的碰撞中检验理论的成色,在实践的反馈中校准认知的偏差。同时,我也将思考凝结成文字,撰写了一系列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专业文章,试图为理论研究的积累和实践难题的解决贡献涓滴之力。 2022年3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挂职副厅长后,我接触和审理了针对各地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抗诉案件。我发现,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的缺失,使得不同的审判组织就同类案件作出的裁判大相径庭,法官的成长经历、学识水平、价值取向、性格心理等主观因素差异在案件中可能会被放大。这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判可预测性降低,也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无序性。这更加坚定了我深耕这一领域,并写一本书的想法。 记者手记 人生没有预设的标准答案,每一次选择都充满未知。重要的是并非绝对“正确”的起点,而是在选择的道路上,如何以不懈的努力、严谨的治学和对法治的信仰,赋予选择以意义,使之趋向“正确”。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受命执笔初稿,2017年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锤炼,2019年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深耕,2022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再到步入学术殿堂持续探索……十年历程,如光影流转,王毓莹教授的人生轨迹与“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演进历程紧密交织,相互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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