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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杨壹:本院受理张传禹诉你与张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海军、韩小利、申俊景、张得荣、贾龙元、孙洪臣、张长清、张旭、尤浩强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硕劳人仲字〔2025〕2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4日16时30分在和硕县石材大道841号行政服务中心403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和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绍新、王国亮、宋秀珍、王二鸣、左新高、胡江、马青芳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硕劳人仲字〔2025〕2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7日16时30分在和硕县石材大道841号行政服务中心403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和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旗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张其和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硕劳人仲字〔2025〕4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1日16时30分在和硕县石材大道841号行政服务中心403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和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蒿德龙:本院执行的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永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蒿德龙、彭桂清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王波波、陈永江、河北舜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芦艳丽与乌鲁木齐仁和兴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群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宵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聪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波波、陈永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芦艳丽申请追加河北舜晓贸易有限公司、王波波、陈永江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108号 陈烨:本院受理原告叶飞云诉被告陈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27日10点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2844号 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284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黄晶晶:本院受理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李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1202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杨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1202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刘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1202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杨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1202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3日10时至9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与沙河路交叉口滨河颐景园·西区(官邸)6#楼302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至9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B11#楼1单元1楼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0101039306号、建筑面积共计:162.38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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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至9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泰威丽景苑4#楼(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68388号,建筑面积共计:115.61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至9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与湘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漯河“尚书房”智慧文化广场5#楼5幢106号、5#楼5幢107号、5#楼5幢109号房产三处(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25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27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33号、建筑面积共计:903.68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至9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与湘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漯河“尚书房”智慧文化广场7#楼7幢101号、7#楼7幢102号、7#楼7幢107号、7#楼7幢125号房产四处(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38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39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48号、豫(2022)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7250号、建筑面积共计:925.64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2024年6月7日一行人在天津市蓟州区通武线发生事故,后死亡。交警大队已于2024年6月19日在《天津日报》上公告,死者女,短发,较瘦,约155厘米,着棕色上衣黑裤红鞋,未查明身份。现司机已将补偿款伍万元提存至我处。请该行人的继承人持身份证、法院文书到我处领取。自提存日五年内未领,该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3号
  电话:022-82863561
天津市蓟州公证处
烟台海警局长岛工作站
行政处罚告知书

烟海警(长)行罚告字【2025】7号
张伟:经查,发现你存在下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7日,你经营的“鲁长渔养60971”船无证捕捞江瑶贝9840个(价值10824元)构成无证捕捞;船上共十名船员,无三级船长,构成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2023年11月30日违反长岛工作站11月24日下达的禁止离港决定擅自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对你经营的鲁长渔养60971船无证捕捞行为处罚款玖万伍仟元整并没收非法所得;对鲁长渔养60971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处罚款陆万元整;对违反禁止离港决定的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对你处罚款壹拾陆万元整并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构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长岛南长山街道357号,联系人:刘警官、谢警官,电话0535-3357110。
烟台海警局长岛工作站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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