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解读
8 7/8 6 7 8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 暴雨导致农田受损、经营受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准确把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
· 九月新规

准确把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

( 2025-09-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黄志佳
  
  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小额诉讼程序自2012年入法以来,在加速诉讼流程、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把握不准,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偏差,有的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有的案件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却被排除在小额诉讼程序之外。
  因此,必须准确把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包括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或法庭、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三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或法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简单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简单,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下列民事案件,因不能同时满足“简单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把握不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有的法院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代替“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只能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文件为准,以至于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逐年增长之后,仍然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多年未更新的文件确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审判人员,把准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三个前提条件,才能够切实纠偏,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真正驶入高效便民、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快车道”。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