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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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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权益纠纷的裁判发展与规则解码

数据权益纠纷的裁判发展与规则解码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为背景

( 2025-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熊丙万 林明华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进程中,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首次就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对于落实和推进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顶层设计下,结合指导性案例第262号至第264号,可以发现数据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已基本形成两项共识:一是有必要承认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对其依法取得的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并构建一套新型产权保护规则;二是对于公开数据,要在数据产权保护与合理流通之间寻求妥善平衡。
承认和保护数据财产权益的必要性
  数据要素已经成为继有体物、智力成果等生产要素之后可供人类支配与利用的新型财富。无论是财产权发展史上的一般经验,还是当前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产业实践,都对数据财产权基础制度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可以说,加快构建一套数据财产权制度,既是数字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在国家司法层面正面回应了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问题,对推进这一领域的制度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承认和保护数据财产权益有助于顺应数字时代的经济发展形态,维护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流通、消费和社会公共服务等各环节,也正深刻改变着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方式。指导性案例第262号至第264号从国家司法层面回应了数据确权的强烈实践需求。其次,承认和保护数据财产权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深化落实“数据二十条”确立的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最后,数据要素有其自身特征,有必要在以有体物为原型的绝对所有权样态以外构建一套与数据要素特征相契合的新型财产权益保护规则。在指导性案例第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强调数据权益并不简单等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既有权利,如不宜将企业对公开数据资源享有的产权解释为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支配权。如此解释会“为他人的加工和使用设置门槛,会阻碍数据的流通和使用,人为地制造‘数据孤岛’,不利于数据要素潜能的激活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在数据上建议绝对排他的权利,不利于发挥诸如公共数据等资源在事实上的非排他性特点,也不符合大量数据资源从生产伊始就面临的多源共创特点。可以预期的是,当前国家数据主管部门正在牵头起草的数据产权制度专门意见,将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提供新的国家政策指引,作出更具时代性、科学性和引领性的制度设计。
  寻求公开数据产权保护与合理流通之间的妥善平衡
  在指导性案例第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指导性案例第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尽管人民法院受现行法约束援引不正当竞争规则裁判案件争议,但也在裁判说理中阐明了对数据生产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的处理者的财产权保护趣旨。纵观国际立法例,虽然各国的立法途径不同,但也普遍认可为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数据开发的行为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我国的“数据二十条”更是确立了“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数据产权配置和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原则。
  数据产权样态的设计需要着重考虑数据要素经济价值的发挥。特别是对于通过公开方式利用的数据,我们既要保护原始收集者的财产权益,促进高质量数据集的建设,又要鼓励数据的流通复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当前的主要理论与实践争议问题就在于,如何在合法爬取和非法爬取之间划定边界,在数据的产权保护与流通复用之间寻求妥善平衡。对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就数据爬取行为的合法性限度作出了有益探索。法学理论界也在数据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就此达成新的共识。
  若公开数据的爬取行为同时满足前述要件,那么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的行为人可以平行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并可在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的前提下主张数据产权。若公开数据的爬取行为破坏了被收集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违反了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意思表示,抑或构成具有实质性替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构成了对公开数据财产权的侵犯。
  加快推动数据产权专门立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自“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数据产业蓬勃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数据要素市场。中国的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也在国际层面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兴趣,有为全球其他法域数据产权制度发展贡献中国方案的机会。然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重在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保障问题,相对侧重静态的安全保障,尚未对动态性、高频次、多维度的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作出主动法律回应。为此,我们亟须一部包括数据产权制度在内的专门立法,系统总结近年来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和法治经验。
  第47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数据的流通与利用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规则指引,这也为进一步推动兼具科学性和体系性的数据产权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治经验、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未来,我国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率先推动制定一部数据资源法,进一步回应数据要素市场的实践需求,推动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参与数据领域国际规则竞争,提升我国在数据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主导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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