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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马风奎:本院受理马国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安徽创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海骏: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佳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86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昌县正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承丰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337号 田杭建:本院受理原告吴观建诉被告田杭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16日10点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822号 廖长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见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长菊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16日10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1642号 李棒、俞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宋孝明诉被告李棒、俞黎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9点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2224号 汪玉华、陈棋: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清诉被告杭州麦尔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玉华、陈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9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875号 叶涛、陈航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筑味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壹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叶涛、陈航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10点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945号 热伊莱·玉苏甫:本院受理原告袁剑锋诉被告热伊莱·玉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10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姜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帅诉你及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3)粤19破89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8月9日裁定受理河南壮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壮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壮凌公司的管理人。2025年8月8日,河南壮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壮凌公司)管理人以已按照分配方案分配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河南壮凌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2025年7月30日作出(2023)粤19破89号之三、之七民事裁定,分别对河南壮凌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河南壮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河南壮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予以认可。管理人报告称,除部分债权人因尚未能提供收款账户未能办理划款手续外,已经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了河南壮凌公司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终结河南壮凌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河南壮凌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终结河南壮凌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作出(2023)粤19破89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河南壮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粤1971破100号 本院于2025年8月8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展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展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莞市展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10月9日前,向东莞市展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四楼,联系人:张佳,电话:1510769455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莞市展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莞市展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5年10月15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5)鲁0406破1号 本院根据山东润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山东润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8月28日指定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5年8月28日本院根据山东润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山东润品源食品有限公司重整。在山东润品源食品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向山东润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16-12号,邮政编码:277200,联系人:刘律师15763231949)。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特此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2025)辽0902民初1811号 刘雷:原告沈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北京阿瑞斯特新龙泽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1BX0E4E):你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域北街5号院1号楼一层01,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5年6月25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脉冲)超短波电疗仪1台、体外冲击波治疗仪1台、超声及电刺激治疗仪CT2200 1台;2.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一万元计算,处违法所得17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证据为:现场笔录、电话录音、病历记录复印件等。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昌卫医罚告[2025]2-0819-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朝辛路75号,联系人:梁懿,周雅婷,联系电话:010-89715410,邮政编码:10220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送达
北京阿瑞斯特新龙泽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1BX0E4E):你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域北街5号院1号楼一层01,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5年6月25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昌卫医责改[2025]2-0819-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严正声明
  为明确贵州省晴隆锑矿(以下简称“锑矿”)重要印鉴及证照的管理规范,维护锑矿的合法权益,确保锑矿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锑矿的重要印鉴与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锑矿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锑矿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其使用、保管及处置均须严格遵守锑矿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非经锑矿的采矿权人贵州晴隆信德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明确书面同意,锑矿的法定代表人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员工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且不得擅自申请作废、重刻、销毁、扣押、隐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上述任何重要印鉴及证照。
  三、任何违反本声明规定,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处置锑矿重要印鉴及证照的行为,均属严重越权及违规行为,锑矿及贵州晴隆信德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四、本声明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对锑矿所有相关人员及任何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特此声明。
贵州省晴隆锑矿
贵州晴隆信德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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