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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加强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三部门加强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 2025-08-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本报讯 记者刘欣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介绍,2024年6月22日,国务院公布《稀土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在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方面,规定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程序方面,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方面,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生产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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