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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欣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煤矿作为传统的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日,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介绍,“新版《规程》共六编,34章,777条,与上版相比,新增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是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修订,也可以说是一次彻底的修订”。 自1951年9月首次颁布以来,《规程》在这次修订之前已先后经历9次全面修订和6次部分修改。这次是第16次修订。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数据显示,我国煤炭产量从1949年的3243万吨到去年的47.8亿吨,增长了146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22.54降到去年的0.059,降低了99.7%;同时,劳动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这其中,《规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规程》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主体规章地位,是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炭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煤炭领域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装备制造企业的重要遵循。”周德昶说。 据介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高度重视本次《规程》修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汇聚了煤矿行业领域众多的院士专家参与修订,组织开展了调研论证、条款起草、征求意见、集中审查、实施评估等相关工作。 周德昶表示,“我们的宗旨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矿工生命,着力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既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又博采众长、推陈出新,可以说是干货满满”。 据了解,当前,部分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朱林介绍,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水平,新版《规程》分层次作出规定,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即国家为了规范煤矿的管理而设置的五个职位),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此外,强化机构设置、强化专业人员的配备、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本次《规程》修订务求‘实用、管用、好用、能用’。”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黄体伟介绍,新版《规程》的主要创新点和亮点可以概括为“实、准、放、清、智”五个字。 在“实”上,《规程》修订的目的在于解决现场问题,取得实际效果,本次修订很多新增和修改的条款都来自现场一线的实践经验总结。比如,随着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的成熟和完善,结合巡检机器人的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到了“放”的时候,为此,本次《规程》修订,大幅减少了井下瓦检员的数量和检查频次。 在“准”上,《规程》修订的目的是解决行业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必须找准、措施必须精准。比如,新版《规程》提出,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对采煤、掘进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的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矿领导不用下井带班。 在“放”上,一方面对于过于严苛的规定,在保障安全并履行一定程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比如,工作面的个数问题,新版《规程》规定,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但是,对于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可以适当增加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并且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将很多技术决策的权限放到企业,比如巷道贯通时停止作业的区域、瓦斯可能积聚地点的检查方式、频次等。 在“清”上,《规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相关规定要清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执行。比如,防灭火工作,原来的规定是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单单就“综合”一词,实践中有些监管监察部门和专家,就理解为要采取注氮、灌浆等至少两项以上措施。实际上只要能够达到防灭火的效果,根本不必强求企业是采取一项还是两项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专门删除了“综合”二字。 在“智”上,新版《规程》顺应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到“智能”3次、“无人”“不设专人”23次、“远程”11次、“视频监视”23次,从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环节,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向和具体要求,为煤矿“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和智能化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政策动力。 加快修订相关配套文件 做好宣贯是《规程》落实落地的关键一环。如果没有扎实有效的宣贯做支撑,条款制定得再好,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周德昶表示,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加强对新版《规程》的宣贯解读,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推动煤矿从业人员和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学习规程、掌握规程、按规程做好本职工作。 “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我们正在组织编写规程执行说明,拟对在实践执行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说,“这是《规程》唯一的、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按照工作安排,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班。同时,将委托中国矿山安全学会举办面向煤矿企业的专题培训班,组织《中国煤炭》《当代矿工》等杂志采编发布新版《规程》解读的专访、短视频、网上云课等,最大程度扩大宣贯培训的覆盖面。 同时,加快修订相关配套文件。新版《规程》发布后,监管监察执法的自由裁量基准、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矿山安全培训的规定、执法的规范,以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的细则、防灭火的细则等相关的配套文件也需要跟进修改,相关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提前安排,目前正在推进中。 周德昶表示,新版《规程》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助推煤矿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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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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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业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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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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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日来,江西省萍乡市遭遇持续高温少雨天气。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成立党员服务队,驾驶装满清水的消防车奔赴田间地头,为受旱农田送上“及时雨”。图为消防人员为受旱稻田喷水。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李科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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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欣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煤矿作为传统的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日,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介绍,“新版《规程》共六编,34章,777条,与上版相比,新增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是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修订,也可以说是一次彻底的修订”。 自1951年9月首次颁布以来,《规程》在这次修订之前已先后经历9次全面修订和6次部分修改。这次是第16次修订。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数据显示,我国煤炭产量从1949年的3243万吨到去年的47.8亿吨,增长了146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22.54降到去年的0.059,降低了99.7%;同时,劳动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这其中,《规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规程》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主体规章地位,是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炭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煤炭领域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装备制造企业的重要遵循。”周德昶说。 据介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高度重视本次《规程》修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汇聚了煤矿行业领域众多的院士专家参与修订,组织开展了调研论证、条款起草、征求意见、集中审查、实施评估等相关工作。 周德昶表示,“我们的宗旨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矿工生命,着力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既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又博采众长、推陈出新,可以说是干货满满”。 据了解,当前,部分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朱林介绍,为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水平,新版《规程》分层次作出规定,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即国家为了规范煤矿的管理而设置的五个职位),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此外,强化机构设置、强化专业人员的配备、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本次《规程》修订务求‘实用、管用、好用、能用’。”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黄体伟介绍,新版《规程》的主要创新点和亮点可以概括为“实、准、放、清、智”五个字。 在“实”上,《规程》修订的目的在于解决现场问题,取得实际效果,本次修订很多新增和修改的条款都来自现场一线的实践经验总结。比如,随着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的成熟和完善,结合巡检机器人的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到了“放”的时候,为此,本次《规程》修订,大幅减少了井下瓦检员的数量和检查频次。 在“准”上,《规程》修订的目的是解决行业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必须找准、措施必须精准。比如,新版《规程》提出,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对采煤、掘进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的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矿领导不用下井带班。 在“放”上,一方面对于过于严苛的规定,在保障安全并履行一定程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比如,工作面的个数问题,新版《规程》规定,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但是,对于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可以适当增加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并且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将很多技术决策的权限放到企业,比如巷道贯通时停止作业的区域、瓦斯可能积聚地点的检查方式、频次等。 在“清”上,《规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相关规定要清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执行。比如,防灭火工作,原来的规定是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单单就“综合”一词,实践中有些监管监察部门和专家,就理解为要采取注氮、灌浆等至少两项以上措施。实际上只要能够达到防灭火的效果,根本不必强求企业是采取一项还是两项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专门删除了“综合”二字。 在“智”上,新版《规程》顺应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到“智能”3次、“无人”“不设专人”23次、“远程”11次、“视频监视”23次,从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环节,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向和具体要求,为煤矿“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和智能化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政策动力。 加快修订相关配套文件 做好宣贯是《规程》落实落地的关键一环。如果没有扎实有效的宣贯做支撑,条款制定得再好,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周德昶表示,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加强对新版《规程》的宣贯解读,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推动煤矿从业人员和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学习规程、掌握规程、按规程做好本职工作。 “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我们正在组织编写规程执行说明,拟对在实践执行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说,“这是《规程》唯一的、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按照工作安排,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班。同时,将委托中国矿山安全学会举办面向煤矿企业的专题培训班,组织《中国煤炭》《当代矿工》等杂志采编发布新版《规程》解读的专访、短视频、网上云课等,最大程度扩大宣贯培训的覆盖面。 同时,加快修订相关配套文件。新版《规程》发布后,监管监察执法的自由裁量基准、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矿山安全培训的规定、执法的规范,以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的细则、防灭火的细则等相关的配套文件也需要跟进修改,相关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提前安排,目前正在推进中。 周德昶表示,新版《规程》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助推煤矿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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