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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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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李海潮:本院受理刘国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何正奎:原告嘉善宝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NGUYEN THI THANG:本院受理曹忠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冀092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0时至9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丰产街北侧东方今典境界18幢1单元401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魏亚星、曹洪举、徐平南、高超:本院受理赵丁一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刊登的原告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开庭时间“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进30分”应更正为“2025年8月20日14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四川耒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柳梧陈美玉机械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曹益东、四川耒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78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口琼山康晟本草老爸茶馆(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欧开权、王世锦、莫美珍、林师军、张育宾、邓超殊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琼劳人仲案字〔2025〕第165、166、167、168、169、174号),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琼山社保大楼三楼303,电话:65852550)领取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口市琼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债权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11月24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将进行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5,644,211.72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可供分配84,816.95元;第二顺位税收债权可供分配0.00元;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可供分配5,559,394.77元,清偿率0.832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9月24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将进行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4,796,726.86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可供分配0.00元;第二顺位税收债权可供分配905,754.89元;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可供分配3,890,971.97元,清偿率0.646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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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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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李海潮:本院受理刘国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何正奎:原告嘉善宝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NGUYEN THI THANG:本院受理曹忠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冀092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0时至9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丰产街北侧东方今典境界18幢1单元401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魏亚星、曹洪举、徐平南、高超:本院受理赵丁一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刊登的原告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开庭时间“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进30分”应更正为“2025年8月20日14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四川耒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柳梧陈美玉机械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曹益东、四川耒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78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口琼山康晟本草老爸茶馆(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欧开权、王世锦、莫美珍、林师军、张育宾、邓超殊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琼劳人仲案字〔2025〕第165、166、167、168、169、174号),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琼山社保大楼三楼303,电话:65852550)领取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口市琼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债权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11月24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将进行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5,644,211.72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可供分配84,816.95元;第二顺位税收债权可供分配0.00元;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可供分配5,559,394.77元,清偿率0.832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9月24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将进行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4,796,726.86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可供分配0.00元;第二顺位税收债权可供分配905,754.89元;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可供分配3,890,971.97元,清偿率0.646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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