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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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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施行
为通信服务领域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 2025-08-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马超
□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泽宇
  
  在山西,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赋能千行百业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体系持续完善,2016年通过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无法适应现阶段社会需求,如部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向通信建设领域开放范围受限、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和广大用户自由选择权缺乏保障、电信企业用电成本高、通信设施建设的经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和阻碍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
  近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厘清分工权责明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于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让此项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落点。
  与此同时,《条例》还进一步厘清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域的部门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山西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文物、林业和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专门强调,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由此确立通信设施领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刘红雨介绍说。
公平竞争处罚分明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平等接入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配套通信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进入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维护费、协调费、分成费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挠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通信服务;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设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进入。
  “这些内容,对于此前发现的部分商住楼、办公楼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人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等不合理费用,部分开发商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和用户的自由选择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更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制止通信服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刘红雨说。
  同时,针对上述规定,《条例》也新增了相应的处罚机制——
  《条例》明确,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配套通信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以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维护费、协调费、分成费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挠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通信服务;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设施,有其中情形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全面配套扩大开放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结合山西省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通信设施的力度。
  《条例》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企业等的办公或者服务场所;二是医院、学校、商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等;三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车站等;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四是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
  同时规定,上述所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此外,《条例》还扩大向通信设施开放的范围,并对部分场所提出免费开放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资控股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区、道路、桥梁、隧道、绿地等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当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资控股企业等场所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当向基站、机房等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
多方保障迁改补偿
  在前期调研中,基础电信企业用电成本高是不少电信经营者反馈的问题。
  针对这样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设施供电,因特殊原因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
  “通过电力供应保障,进一步促进了通信设施建设,同时明确不得在电费中加收不合理费用,给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支撑。”刘红雨说道。
  与此同时,《条例》为保护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有关通信设施迁改的补偿及赔偿义务。
  《条例》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造成通信中断的,应当征得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设施或者妨碍网络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城乡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需要重新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或者通信设施建设等原因可能造成通信中断的,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可能对通信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报告。
漫画/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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